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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应海:处理问题官员不应再用“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03: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最新消息,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通报:针对王鹏案这一“错案”,已经处理了有关责任人。

  吴忠市是如何严惩相关责任人的?通报称:对此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

  可是,“免职”是一种处分吗?虽然《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中都未将“免职”列为处分种类,但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却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将“免职”作为一种处分形式进行运用的,含义跟“撤职”相同。

  那么,为什么相关部门在处理问题官员特别是那些“领导认为有功、百姓认为有过”的“争议官员”时,总爱用“免职”而不用“撤职”呢?

  原来,免职除了有“撤职”之义外,官员因年龄、身体等原因进行正常职务调整,不再担任原有职务,也叫免职。这样一来,免职实际上就成了一个“多义词”。显然,有人在处理问题官员时偏爱使用“免职”,目的就是玩文字游戏,把“撤职”偷换成正常的职务调整,为日后的“违规复出”埋下“伏笔”。这绝非臆断,类似的丑陋现象已多次上演。吴忠市这次对两名责任人进行“免职”也是“别有用心”吗?不能不让人怀疑。

  看来,相关部门应对频频粉墨登场的“免职”高度注意,一方面,要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修改,把其中含有处分意思的“免职”明确改为撤职;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今后处理官员一律不得使用“免职”这个模棱两可的词,避免“免职”再成官员违规复出的“掩体”。(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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