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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工因死亡“同命同价”须防实质不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16:17  南海网

  国务院办公厅12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条例》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新京报》12月9日)

  从终极意义上讲,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因此,对于生命的殒落的赔偿和补偿也应当相等。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交通事故、矿难还是因工死亡的补偿与赔偿却是不平等的,有城乡差别、有地域差别,甚至是有职业差别、地位差别。国人争取“同命同价”却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从最高法院最初确立的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到《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部份那实现在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中了“城乡平等”,再到今天《工伤保险条例》罕见地确立在“因公死亡”中,不但城乡平等,而且消除地域差别,全国统一的一个标准,补助金为“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应当说,我们在消除不平等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即便如此,问题仍然会接踵而来。一方面,我们在实现平等的道路上仍然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比如在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要实现城乡平等、全国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在“因公死亡”中,完全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或者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就以上海大火的赔偿为例,国家给每个遇难者确定的赔偿标准是77.5万元,但是,许多人认为这样的太低了,“77.5万元都买不了一套房子,一条人命不比一套房子值钱”,遇者家属律师提出的赔偿要求是100万元。而株洲高架桥倒塌事故中统一赔偿标准是每人40万元,成都公交燃烧事故中最高赔偿每人42万元。为什么,上海大火遇难者的赔偿比绝大多数地方的标准都高,但遇难者家属仍然会有意见,其实道理很简单,上海的生活水准、物价、房价等各方面都比其他地方更高,可能在落后地方, 77.5万元足够将一个小孩抚养到成年,而在上海,77.5万元则无法将一个小孩抚养到成年。同样的道理可以运用在“因公死亡”上,如果在“因公死亡”上实行全国同一个价,34万多元在落后地区可以说比较高,但在上海就是很低了。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是不是“平等”的价值是我们人类唯一追求的价值,或者说,在形式上的平等基础上,要不要考虑实质意义的平等。“因公死亡”实行全国统一价,在形式上是最平等不过,但对于一些发达地区来说,就是标准很低,造成他们在实质意义上并不平等。因此,我们在追求平等的道路上,是不是要将平等的价值与自由、公正等价值相协调,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平衡?

  因此,我建议,在“因公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问题上,我们在坚持全国统一价的基础上,仍然必须考虑地区差别。比如,通常情况下,“因公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但是,如果死者所在的地区的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标准的,应当按照所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一次性补助金。推而广之,在其他问题上,比如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上,也可以在坚持形式平等的同时注重平衡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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