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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信息安全离不开法律救济

  记者12月13日获悉,深圳将委托市律师协会调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草案将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权利的权能,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原则和方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其中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儿童的信息保护还将有特别规定。(12月14日《深圳特区报》)

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尽管深圳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还是处于“拟立法”阶段,但只要有这个意图,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缺少保护的公众而言,都可说是一种进步。并且从草案内容来看,涵盖范围和领域很科学合理,符合当前的信息环境。

在信息喷涌的今天,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界限的模糊,给公众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不少人都受到垃圾短信的骚扰,不少人联系方式被人整理成资料当街叫卖,不少人的隐私被网络曝光成为娱乐的资源……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了保护,但由于在信息社会里隐私界限的模糊,缺乏细致的规章制度,更多的时候公民的个人信息毫无安全可言。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多出现在信息采集和管理环节上。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说到底还是对于信息采集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约束。而这些机构,既包括商家,也包括公权机构。

立法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救济固然是个好事,也是民意所期。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制定阶段,还必须划清楚与公众人物信息保护的界限。对于公众人物,其个人隐私的范围不应该扩大化,譬如政府官员的信息,由于社会监督和反腐的需要,不能跟普通百姓的隐私权范围划等号。个人信息法规应最大化地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但又不至于成为某些公众人物逃避公共监督的保护伞。

我们还希望由小范围的地方立法扩大到全国范围成为国家法规,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隐私权。在法律庇护下,个人信息才不至于成为公民的生活困扰和安全隐忧,公民隐私才能得到最大尊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出台,一方面能让公民权利得到最大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公众人物在信息公开上更主动,以免公众监督不明不白卷入诽谤官司或跨省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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