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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政策法规要征集民意更要反映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1日06:21  南方都市报 [ 微博 ]

  近期,拆迁补偿条例、北京治堵等法规草案都在征求社会意见。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今年以来,包括车船税法、“十二五”规划在内,有超过50部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已经或正在征集民意。一些问题也由此显现出来,比如网络平台被排挤在征集渠道之外,草案制订完成后才向社会征求意见,民众提的意见建议得不到反馈。许多网民因此担忧,征集民意有可能是在走过场。

  公共政策的利害自然不必多言,其不仅会强制调整公众的生活,更会以合法的理由收取财税利益。从情理上讲,政策法规要听取公众意见,反映公众的要求,呼应公众的处境和焦虑。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有规定要在行政法规出台前,能有让公众参与的立法程序。现在的问题不是为公众争得一个说话的机会,而是要在具体立法中不折不扣地汲取民意。

  几乎每一次立法征求民意都不缺民间的热烈回应。一项立法的意向公开后,媒体纷纷跟进讨论,几乎成了惯例。而在传媒的鼓励下,又有更多民众参与进来公共讨论。法规无论低调还是高调面世,都有沸腾的民意紧随其后,公众有话要说。

  民意即民心所向,其重要性不遑多让。只有建立在充沛民意之上的法规政策才能赢得拥护,也才能在实行中减少不满和阻力。政府是代行一系列政策规章的行政集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与政策法规是同义词。如果公共政策取得民众支持,也可以理解为施政获得认可。反之,执行那些有违民心的法规,必将削弱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此乃常识。

  对政府理应达到的标准而言,搜求民意既是形式,也是内容。这就需要政府首先要征集到真实的民意,而不能是虚假的,更不能是伪造的。其次,民意化为政策法规条文,能够以条文的方式显现出来、固定下来。当然,所有这些过程都要有适宜的法定程序给予保证。假如缺少这些,即便在口头上声称民意大于天,在实际中却弃之如敝屣。如此欺骗民意,等于是自欺欺人。

  征求民意操作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归纳为一点,就是法规制订者对民意的怠慢,要么虚与委蛇,要么“顶硬上”,总之是对民意不负责,对民瘼不关心。若要再深入地分析,大概就是将公共立法当作部门立法,将公共政策偷换成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自利自私行为。一项政策如果不能属于公众,那就必然滑向小部分强势群体,这都是可以预见的恶果。

  鉴于某些混乱的、不诚实的民意征集行为,当对吸纳民意、促进公共立法有细致的程序规定。这不是要降低立法效率,而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令其经得起民心的检验。征集民意的技术有很多———技术不是障碍,有待扫除的仍是立法主导部门画地为牢的陋习。沸腾的民意是法规正义之源,不要让其因官僚习气而被冷却。

  征求民意是否有效,有没有将民意有效转化成政策,颁行的法规将是唯一的衡量标准。由此,民众可以评估自己在政策和法规中的地位,是受保护的还是被漠视的。从长期来看,即使虚假的民意征集能糊弄一阵子,但代替不了民众对政策和政府的认同感。政策和法规只有成为政府及民众合作的产物,才能走得远,因为民心所向才是正确的施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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