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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肖静:“醉驾入罪”是对公职人员不公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3日11:22  重庆时报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12月22日《新京报》)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醉驾即入罪对公职人员来说的确“后果很严重”。但非公职人员醉驾入罪后果就不严重吗?一旦获罪,他们同样也可能面临被开除、刑满释放后难找工作、受歧视的严重后果。而对于醉驾可能导致的受害人人身伤害甚至生命丧失,恐怕不止是“后果很严重”吧,毕竟生命无价。现在有人一味强调“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而质疑“醉驾入罪”,不禁让人对其动机产生质疑。

  因为身份的特殊性,公职人员具有很多普通公民不具有的权力,因而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多特权和方便之处。而公职人员醉驾之祸,较之于普通公民危害更大。仅近期频发的官员酒驾事故就让我们不寒而栗,山东鄄城一领导酒后驾车连撞11人,致两名孕妇胎死腹中;广西临桂一副局长酒驾肇事,致1人重伤,1人轻伤;洛宁邮政局长酒后驾公车逆行,致使5名青少年死亡……而因其是权力者,在肇事上也享受某些特权。譬如权力“捞人”、公款垫付等。

  “醉驾入罪”确实有“一刀切”的争议,可在公众还没有喊不公的时候,一些权力者却大喊对公职人员不公,醉驾即入罪“后果很严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司法规则,一味强调对公务员“后果很严重”,无疑默认了权力群体在法律面前的特殊性。

  而所谓公务员犯罪导致的开除公职是行政处分,如果为了避免职业行政处分而推脱国家法律惩处,无疑是本末倒置,甚至是对司法公平、社会公平的侵犯。更何况,是否会有因醉驾拘役而被开除公职也值得怀疑,毕竟,不是还有那么多被判刑依然留任原职的官员先例吗?

  立法审议,暗藏着各个群体利益的博弈,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职人员不公的委员,代言的是其所在利益群体的话语。不然,怎么会把公务员单独拎出来大叹“后果很严重”呢?在我们的生活中,公职人员公务应酬、公款吃喝导致的酒驾、醉驾现象增多,而一段时期以来官员醉驾肇事越来越常见,公职人员无疑已经成为酒驾、醉驾“高危”群体,也许这才是部分委员反对醉驾即入罪的真正原因所在。

  这些年,很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涉及到公职人员利益,往往可能变得格外敏感甚至遭遇巨大的阻力,陷入种种困局不能破解。比如官员财产公开至今不能进入实质性的运作,再比如公车改革仍是原地踏步纸上谈兵。无疑都是因为特权思想的广泛存在及根深蒂固,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和政治话语权,无视法治进步和公共安全。

  倘若剔除了这种特权意识,也许我们的公职人员及部分人大委员才能意识到,“醉驾入罪”是对所有公民的保护,和对生命的尊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即使不能起到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作用,起码也应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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