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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不公”从何说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3日11:34  青年时报 [ 微博 ]

  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不公,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都会被开除,因此“后果很严重”。(12月22日《新京报》)

  其实我懂这位委员的意思,他无非是想说,一旦公务员醉驾入罪,就将面临着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这两种惩处,相比于非公职人员,公务员醉驾多了一个要丢掉铁饭碗的处罚,因此“后果很严重”。但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不对呢?正如郎胜委员所说,醉驾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也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这两位委员的意思,其实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就应该高于普通人”,我觉得这也是国务院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犯罪即开除”的初衷所在———公务员头上的紧箍咒紧一点,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垂范社会。

  “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样的论调之所以会出现,我并不认为是某个委员一时冲动说错话,相反,我觉得它有相当深厚的现实渊源———很多时候,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处罚确实是过于宽松了。比如说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即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现实中,动辄贪污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都极少有判死刑的;再比如说,出了责任事故,一些地方问责时往往用作为官员正常任免程序的“免职”来代替“撤职”作为处罚,导致被问责官员换个地方当官或火速复出的事情屡屡出现。这些对公务员过于宽松的处罚,不仅消解了处罚的惩戒性,而且让舆论认为“公务员犯错时总会受到特别保护”,这样的社会心理,对塑造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和政府的权威性,都有相当的负面影响。这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委员,之所以冒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么奇怪的话,无非就是“处罚公务员过宽”的习惯性使然。

  同样的罪名,公务员要比普通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管理思维才是正确的———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其一言一行对社会的影响力非一般人可比,某种程度上,公务员正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标杆群体。公务员犯罪,不仅触犯法律,而且影响政府形象,伤害社会信心,因此在刑事处罚之外,要接受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说,这不是所谓的“双重处罚”,而是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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