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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无法可依的房产税是公共政策的利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8日11:47  南海网

傅蔚冈

学者、专栏作家。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的研究员,研究领域为财产法、城市化与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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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一年多的“狼来了”之后,重庆和上海终于祭出了房产税的利器。2011年1月27日晚,上海和重庆相继公布了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细则,这两个方案都是从1月28日开始施行。

  与此前媒体透露的信息相比,新出台的房产税并不生猛,甚至还是略显温柔。以上海为例,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这样一来,几乎市场上存量房的所有人都不会受到这个政策的影响。而且税率也偏低,上海方面适用0.6%的税率,同时还规定“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可以预见的是,尽管很多学者和诸多的民众对出台房产税寄予厚望,希望通过房产税的出台来抑制中国的房产泡沫。可能他们在看到这个政策后会失望,因为房产税的力度不大、火力不足,这个税种将注定与民众所期望的降低房价而背道而驰。市场对该政策也是持谨慎乐观态度,今早股市开盘:以深万科为代表的诸多房产股并没有出现大幅跳水,相反是以将近1%的涨幅而开盘。

  尽管从短期来看,房产税对股市不是利空政策,也不会影响房地产市场在近期内的上涨走势。但是从上期而言,此次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将会给中国房地产市场头上一个阴影;同时,对于中国公共政策的走向,也是一个彻底的利空。

  之所以有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此次房地产税的出台,无论是形式还是实体上判断,此次房产税的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此种缺陷如果继续得不到纠正,那将严重影响到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利;而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如果得不到保护,那么将从根本上摧毁房地产市场的根基,房地产市场再也无法为中国的城市化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甚至会成为今后中国经济发展挥之不去的一道阴影。

  首先,从形式上而言,由地方政府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违《立法法》,属于地方立法违法。虽然上海、重庆两地的细则都号称获得了来自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授权;而且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征收房产税也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但问题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并无制定房产税的权力。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所谓的“法律”,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颁布的法令。而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可见,房产税的规定只能够由法律制定,而不能够由国务院来行使,地方政府更无权染指。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能否给当下的房产税制定提供合法性依据?《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但问题是,这个《暂行条例》本身也有着合法性缺失的问题。该《暂行条例》实际上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从法源的意义上来说,并不是“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它无权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或许在1986年该条例诞生之初是属于合法,但是自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后,这一切都变了。因为征税的权力只能够由法律来制定,而不能够由国务院径行决定。即便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授权国务院,也是有着严格的限定。

  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同时,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立法法》第十条还特意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这意味着,在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国务院自行决定征收房产税是违法行为。

  同时,即便国务院已经获得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也不能够将该权力授权给地方政府,还是要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之规定,国务院取得的税收立法权本身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国务院转授权方式获得税收立法权。由此可见,由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行政规章,这是对《立法法》的公然违反。

  其次,从房产税的具体内容来看,目前的规定也不尽合理。我们仅以上海的征收对象为例对此作一讨论。上海的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对象为“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这种只针对新人而不管旧人的做法被很多媒体美其名曰为“抑制投资”,认为将有力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

  果真如此吗?我看不尽然。尽管只针对新人而不征收旧人的做法有利于税收征管,但是这却是最不公平。设想一下吧,一位已经拥有20套房子的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另一位为了改善住房而购买一套150平米的房子却需要支付房产税?这样的房产税能够真正体现公正吗?

  “税赋公平”是现代税制的最近本原则,意味着拥有同样财产的人要缴纳同等的税率。当然,为了体现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国家也会在税收征管上作一些特别对待,从而体现“区别对待”。但是,此处的“区别对待”只是为了“合理差别”,从而达到最终的公平。法律会根据纳税主体的财产多寡,多财产多征,少财产少征或者免征,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平,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在征税时会以“存量”和“增量”为区别来征收房产,因为一旦以此为划分标准,这意味着社会将以房产税为标志划分为两个群体:而在目前的征收体制下,中国的房产税机制将会导致“穷人补贴富人”这一世界上最为独特的征收体系。税收不再是社会公正的调和器,相仿却会制造新的族群对立。

  从2009年5月起,笔者一直为房产税的出台而呼吁,希望房产税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利器。从此次上海和重庆的措施来看,笔者的这个希望是彻底落空了。而合法的私有财产如果得不到保护,那么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如果政府能够随意的出台针对私人的税收,那么谁会愿意再来购买房产呢?在这样的机制下,“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句话也就不再适用,最大的可能性是,“抛售房产,到别国购买资产”。这恐怕不是政策出台者愿意看到的景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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