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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别夸大贪官情妇被判刑的警示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9日09:47  汉网-长江日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1月28日《广州日报》)

  陈绍基情妇李泳被判受贿罪,引起人们议论纷纷,为之惋惜者有之,痛骂贪官者有之,兴高采烈者有之。还有一种议论则认为,这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明显的警示意义。

  以为贪官情妇被判刑会更好地遏制腐败,会产生警示意义,基本属于美好的想象。我首先请问:警示谁?你总不能说,贪官情妇被判刑警示了贪官,这里没有逻辑关系,只能说警示情妇们:看,你利用贪官的权力受贿,也同样被判刑的。这样一来,天下的贪官情妇再也不敢向贪官索要金钱、汽车、别墅了?不是的,既然当了贪官情妇,又不能修成正果,不就是图的“以色谋权,以权换利”?这种“一锤子买卖”,当然能捞多少算多少,该向贪官索要的,今后还会索要。落马贪官大多都有情妇,而被判刑的情妇很少见,到现在还是个位数,这是不是说大多数还是安全的。

  其实,贪官情妇被判受贿罪是有条件的。这里的司法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关键是“通谋”和“共同实施”受贿。如果李泳向陈绍基要车,陈绍基让杨某出资购买后再送给李泳,那就只是陈绍基受贿,与李泳无关了。如果说有警示意义,就是告诫情妇不可直接接受行贿人的钱物,而只能向贪官索要。这样的警示又能有多少正面意义?

  那么,和贪官一起受贿的情妇被判刑,能不能有利于遏制腐败?恐怕也不能。虽然情妇受到惩处是罪有应得,但惩处情妇不是打击腐败的治本之策,腐败的主要源头还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还是要对付贪官,而不是对付情妇。

  有人对于贪官情妇被判刑欢欣鼓舞,以为这能平复自己心中的怒气,因为他们心底里或多或少还认为“贪官被情妇拖下水”的。这个说法是一个伪命题,除了为贪官开脱责任,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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