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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社论:让农民享有集体土地合理溢价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1日07:46  新京报

  1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三农及水利工作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陈锡文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务院正在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将如何进行,各界其实非常关心。陈锡文的表述,可以说,让公众更加清晰地看到了问题解决的方向。

  陈锡文提到国有土地征收的四个原则: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定。如果,这四项原则,能够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的征收,那么,我们相信,农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和公平对待,农民也将享有集体土地的合理溢价收益。

  考察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征地、拆迁事件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平性的缺失。

  这种公平性的缺失首先表现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地方政府和被征收对象———农民之间,经常处于不对等的博弈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不尊重农民的权益,以行政命令强行甚至违规、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如农民上楼本来按照政策是由农民自主决定,但是,到了一些地方,却走了样,地方政府强制推动,农民不但没有决定权、甚至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另外,就是按照现行的制度,征地给予农民的补偿太低,农民无法享受合理的土地溢价收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是,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相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后,地方政府可以卖出一亩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明显偏低。当然,农民不可能获得全部的土地溢价收益,但是,他们也应当按照市场机制,享有合理的溢价收益。

  要想如此,还是需要让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平权。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允许其流转。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建设用地约2.7亿亩,潜力巨大。集体土地的权利渠道一旦通畅,那么,不但农村征地自然形成了市场定价机制,城镇建设用地不足等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两年来,我们已经离这些改革的目标越来越近,现在已经到了制度突破的门槛上。期待《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让这些政策的期许变成现实。只要征地之时,农民能和地方政府坐下来谈判,那么,就能够产生相对公平的征地补偿价格。农村征地、拆迁,也将没有现在这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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