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允许生活无着的父母带孩子乞讨,在操作上将难以区分他们是否在“利用”儿童行乞,同时也将难以真正识别哪些是人贩子。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通过网上照片辨认,已发现4名被拐卖儿童,一个被拐卖3年之久的孩子被其父亲找到。在“网络打拐”收获成果的同时,很多人也提出了如何对待父母带儿童乞讨以及长远解决之途等问题。
当然,并非所有儿童都是被“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的。父母带领儿童乞讨一直是问题讨论的核心。在我看来,这应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其他”情形。
原因是:其一、生活无着父母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已不具监护能力;其二、国家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特殊保护和救助义务。世界各国对儿童保护也多采绝对主义立场,例如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雇佣童工等。法律不应因为可能的不符合父母或儿童主观意愿就不去干涉。
因此,上述条文应理解为对政府的义务规定。实际上,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常常体现为对他方义务的规定,有的是消极义务,如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有的是积极义务,如政府应采取有效手段消除儿童乞讨现象。
如果允许生活无着的父母带孩子乞讨,在操作上将难以区分他们是否在“利用”儿童行乞,使得这些父母规避了法律。同时,也将难以真正识别哪些是人贩子,从而难以禁绝贩卖人口用于行乞。因为人贩子完全可以声称是孩子父母或近亲属,而警察也难以查证。因此,只有全面禁止成人带儿童行乞,同时政府、社会全面承担生活无着儿童的抚养责任,从现象而非背后的亲子关系识别入手,才能有效彻底地解决利用和拐卖儿童行乞问题。
“禁止父母带儿童乞讨”,当然不意味着禁止成人乞讨,更不意味着限制儿童获得救助的自由,而只是意味着,基于儿童基本人权的绝对保护原则,在综合国力蒸蒸日上之际,他们不应继续流落街头靠行乞度日,而应和正常孩子一样过上温暖有依的生活。
但应该承认,乞讨是个人生存的最后手段,当下个别城市出于维护市容等理由干涉穷人的乞讨行为既不合法,更不人道。在救助乞讨儿童的过程中,应该防止将“禁止成人带儿童行乞”演变为“全面禁止行乞”。
□仝宗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