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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公民行动”的三重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0日11:09  青年时报 官方微博

  不少媒体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称为“公民行动”,称赞其展现了良好的社会公民意识,对推动公民社会建设意义重大。在某种程度说,这一行动确实显示出公民作用的强大,公民的积极参与也令人感动。但与此同时,社会对这一行动也存在质疑,包括笔者在内,对这一行动中存在的侵犯儿童隐私的做法等提出不同意见。

  有意思的是,对于这些质疑,不少网友很不满,认为质疑者是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而不在看、不在说。对于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的常识,我不想赘述,沿着“公民行动”这一思路,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该有怎样的责任,以使这一“公民行动”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笔者看来,其责任至少有三方面。

  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舆论在分析时指出,打拐要民间和政府结合,要依靠专业的政府部门。这是这次“公民行动”,给不少人的一个错觉是,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

  而实际上,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就颁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各个部门的打拐职责进行了部署。此后,公安部也多次启动打拐专项行动,像2009年4月开始的专项活动,平均每天解救的拐卖儿童达到10人。可见,对于解救被拐儿童,已经责任明晰,其主体责任,应在政府。民间社会机构的责任,主要是推动、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如果不意识到这一点,将不利于有序打拐。

  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相关人士表示,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 。客观上说,这确实是这次行动的一个成果,然而,就此认为全社会都树立起了基本观念,却为时过早。应该注意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是长期的,如果仅仅靠微博10天半个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了法制理念,我国社会也不会存在这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了。

  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看到,某些网友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他们的隐私权、人格,是太奢侈了。某种程度上,是反公民教育。

  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于解救乞讨儿童,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法律缺位、没有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机制。这是打拐“公民行动”最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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