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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燃放鞭炮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7:43  新京报 官方微博

  摘要:燃放烟花爆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你欲享受燃放鞭炮之乐,也可以自个儿找没人的地方乐去,别在公共场合伤害了他人的权益。

  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与开禁之争,每年春节都要吵上一吵。仔细察看反对禁放的理由,翻来覆去还是“民俗”二字。秋风先生有一段较具代表性的阐述,“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果真“存在即合理”吗?民俗也有消长兴降,燃放鞭炮的“民俗”本身就是发展的产物。中华文明以农业为根基,燃放鞭炮的象征意义在于趋赶野兽保护收成。火药发明以后,鞭炮才逐渐流行起来。对于动态的民俗而言,竹子能够被火药替代,为什么今天的鞭炮就不能被更好的民俗所替代呢?

  更应看到,时至今日,燃放鞭炮的禁与开禁之争仍然远离农村。这种脱胎于农业文明的“民俗”,是否也应在城市里放任自然,当然值得质疑。我们即便承认,数百年来燃放鞭炮的确“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这也不代表它在当下的城市也没有显著伤害。我不愿列举那些火灾和伤亡的具体数据———燃放鞭炮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本是个活生生的事实。

  苏振华先生还辩解说,“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呢?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仅仅根据某种具体行为造成的恶的后果来否定习俗……这是一种理性的僭越和狂妄。”我也可以同样反驳,“子非鱼,焉知鱼之苦?”肯定喜欢鞭炮的那一群体的“乐”,又怎能否认厌恶鞭炮那一群体的“苦”。在这个权利勃兴的时代,焉能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也因此,在我看来,燃放鞭炮其实没什么禁与开禁的问题。从法治的视角看,燃放烟花爆竹当然是一项权利。安全其实并不是禁放的理由,吸烟有害健康,有人偏要放弃自己的健康而追求一时的快乐,能奈之何?

  问题其实在于,你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你是个不要自身健康的烟民,爱抽抽去,但别拉上无辜者为你陪绑,这就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理由。你欲享受燃放鞭炮之乐,也可以自个儿找没人的地方乐去,别在公共场合伤害了他人的权益。

  我见识过一些城市的春节鞭炮之恶,各家吃饭前就在门前的楼道里放,从腊月的小年一直到正月十五,每天都有燃放的名目。不能只看到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收益,却忽略了它对社会的伤害。

  我当然不期望春节燃放鞭炮的习俗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我期望的是,在培养尊重他人的公民意识和革除燃放鞭炮之弊的大方向上,社会能有更多共识。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自居,尊重他人就是最基本的礼仪。

  不放高分贝的鞭炮、不在公众场合燃放、不在子夜之后燃放(除夕例外)、不当街扔点燃的炮仗吓人、不在沙滩和草地等难以清扫的场地燃放……这些在纽约甚至在泰国的华人聚居区都已得到良好遵循的社会公德,却为中国很多城市所缺失,着实令人扼腕。城市公共场所禁放之争也许仍然无解,能否先在燃放鞭炮的礼仪上求同存异?套用那句流行语:素质!注意素质!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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