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会和公众针对央企利润流向、分配的质疑和不满,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解释,称“国有资本收益就像是全国人民的一笔储蓄,不会被企业内部人拿走,在需要时可以随时拿出来”,言下之意,钱还是公众的,只是“储蓄”了,而国有企业就是公众资金的储蓄所,对于这些公众财产的安全,大家大可放心。
国资委有关领导在公开场合明确央企利润的国有、公有、全民所有属性,强调公众对这些钱财的所有权,并将央企利润比作公众的“储蓄”,视央企为公众资产的储蓄所、保管员,并保证这些本就属于大家的钱不会被“内部人分掉拿走”,对于这种比喻,大家理应给予充分肯定、拥护和赞扬,无论如何,有关方面再一次于极正规、严肃的场合,肯定了公众对央企利润的正当权益。
但既然是公众的“储蓄”,那么就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确保“储户”们的合法、正当权益。
1992年12月11日颁布、经过多次修改的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文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作为“储户”的公众有权选择存款与不存款,选择去哪家“储蓄所”存款,也就是说,公众理应对央企利润的流向、分配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有权选择这些利润的用途、去向,“储蓄所”对此理应给予合理的交代,然而从目前情况看,这种交代倘不说没有,至少也是不充分、不完备的,公众、社会对央企利润流向有如此多的质疑、不满,和这一“储蓄正当权益”得不到制度性的保护息息相关;不仅如此,《条例》明文规定“存款有息”,这“利息”也就是给公众的回报,如何计算,按什么标准支付,怎样确保每个“储户”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这些,都理应是“央企利润储蓄说”所应交待清楚的,钱财大计,交接都需慎之又慎,以免瓜田李下,百喙难辩,更何况还是“储蓄所”在支配“储户”的钱财?
储蓄有活期,也有定期,不知道央企利润的“储蓄说”,是将这些老百姓“存款”视作活存还是定存?倘是活存,那么按照《条例》,“储户”有权随时存取,那么有关方面和“储蓄所”如何确保这一合法权益?倘是定存,那么是打算让“储户”享受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还是整存零取的待遇,或者通俗地说,这“存期”究竟是多久,期满了怎么办,有关部门理应给一个明确的说法,从而确保公众的“储蓄”合法权益。
国资委副主任的“央企利润储蓄说”发布于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而《储蓄管理条例》正是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相信有关方面早已充分体会《条例》精神,并会急“储户”所急,尽快拿出保护“储户”利益的一揽子方案来。
需多说一句的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的一笔储蓄,一旦以后国家需要钱,完全可以动用”的说法固然不错,但既然这“一笔储蓄”既属于国家、又属于全体人民,那么“国家需要钱”固然“完全可以动用”,但人民需要钱,通过一定手续,也应“完全可以动用”才合乎常理,说到底,国家不也应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