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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伟:禁止上访者自残不如畅通维权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1日01:57  京华时报

  深圳有关上访的“禁止”规定引来舆论围观,有关部门一方面应提高法律制定技术;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要树立“堵不如疏”的治理思路,引导人们在制度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从而减少治理成本,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稳定和谐。

  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的人一定很郁闷,一部本来有多处亮点的草案,却因“禁止信访人自残相威胁”“禁止使用令人厌恶的服装道具”等字眼,被舆论的聚光灯无情打量。

  公允地讲,这部草案的许多规定值得肯定,比如将设信访听证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年报及专题报告制度、信访大厅制度等。客观地说,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边界,即便是信访人,也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这本来也是法治社会的常识。

  顺着这一思路,上述几条“禁止”规定,即便像法学专家所说的“表述不够严谨”“过于主观”,也不至于引起如此多的关注,甚至不满。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法律法规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围绕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展开。立法禁止自残,就表明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样“不理智”的信访人。比如,信访人跳楼、爬高架塔、实施暴力、堵塞交通、自残的行为,近年来不时见诸报端网络。

  爱惜身体、生命本是人的天性。采取如此极端方式信访的人,不外乎有两种可能:一是本身精神有问题;二是上访人没辙了,除了采取出格举动,实在没有别的办法了。这两种究竟哪种占主流呢?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而且地方都有办法解决。”国家信访局原局长这样说;“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地就来上访”,公安部信访办的负责人也曾这样讲。为什么有道理的人最后却不讲理了呢?

  或许我们可以反思这样的现象,许多时候,表达诉求,找到了地方却“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寻求公平,诉诸法律却遭遇“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当制度框架下“找说法”的努力被一些太极推手化解于无形,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一种潜在逻辑,合理诉求就有可能与极端表达结盟,类似“自残”等行为就可能成为一种“理性选择”。

  从这个角度,深圳有关上访的“禁止”规定引来舆论围观,在有些人看来,这是对人们最后救济手段的褫夺。有关部门一方面应提高法律制定技术;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要树立“堵不如疏”的治理思路,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讲话精神,深刻感悟温家宝总理去国家信访局听取群众意见的深刻意蕴,引导人们在制度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从而减少治理成本,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稳定和谐。

  本报特约评论员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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