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规不能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已经制定了一批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总的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文化法规的数量、层次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文化发展的需要。
一是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文化法制机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文化法制研究机构和队伍。文化立法工作缺乏科学、统一的立法指导,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部门立法、经验立法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文化立法盲点较多。相对经济领域的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滞后,数量不足,文化法律的创制落后于社会的实际,落后于文化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偏少,以文化管理方面居多,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在文化事业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社会文化、专业文艺、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还没有根本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是文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从现行的文化立法来看,法律、行政法规过少,大部分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除了《文物保护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文化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管理规范尚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
四是文化立法内容的现实适应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文化法律法规,大部分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痕迹,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由于立法思路惯性的原因,不少文化法规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而疏于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内容的体现。
因此,我们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通过立法方式管理文化领域的事务。
其一,明确文化立法的范围,建立完整合理的科学体系。其二,统筹安排、先易后难,分步骤实施文化立法工作。其三,建议分层次加强文化立法工作。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同时,协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巩固已有立法成果。某些文化项目也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法律层次。
□朱永新(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