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逮捕羁押审查制度,应向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靠拢,实现该程序的完全诉讼化。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将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在着手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改革审查逮捕制度。他建议: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允许律师介入发表意见。他认为,“这是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保障公民诉讼权益的必然要求。”(3月5日《北京青年报》)
在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刑事法治的背景下,这一建议可谓切中肯綮。从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看,主要是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造成的。但从整个诉讼流程看,检察机关、法院对侦查阶段的违法和错误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审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程序失去其应有纠错功能,才是更大的根本性问题。因此,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对可能出现的侦查错误层层设防,才是治本之策。而其中的第一道防线,就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检察机关目前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具有明显的书面化、行政化色彩。检察机关只是单方面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既不要求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也不允许律师介入发表意见。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审查批准逮捕演变成对侦查机关意见和结论的一种追认,而失去了其应有的司法审查和防错纠错功能。其结果,必然导致一些侦查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和纠正,一些非法证据流入起诉、审判程序,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根据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要求,逮捕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司法机关经由正当法律程序才能作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及司法体制所决定的。但在具体程序设计上,仍应强调其司法审查和诉讼监督属性,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使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之间保持适度中立,避免沦为侦查机关的橡皮图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允许律师介入并发表意见,使检察机关兼听则明,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实质性审查,这确是保障公民诉讼权益、堵截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但从长远看,我国的逮捕羁押审查制度,应向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靠拢,实现该程序的完全诉讼化。即最终把审查批准权交由更具有中立性的法院来行使,由法院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裁决。同时,为及时纠正错误的、不必要的羁押,还应对逮捕羁押实行定期审查,并允许犯罪嫌疑人随时向法院申请救济。
□毛立新(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