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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请问李刚,刑讯逼供有没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30日07:45  东方早报

  陈杰人

  因为儿子在河北大学宿舍区驾车撞死学生而爆得大名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近日再陷刑事冤案丑闻。据《东方早报》3月28日报道,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根据手机通话清单,认定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此后,王朝以抢劫罪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刑13年。

  离奇的是,有较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发时王朝并不在保定而在石家庄处理车祸。警方所提供的有罪证据疑点重重,王朝更指当时负责办案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亲自参与审讯并对其严刑逼供。去年底,河北高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仅从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规则来看,河北保定方面判定王朝构成抢劫犯罪,的确有很严重的证据缺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要确认和判决一个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规定即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起来,该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庭审所确认的证据能够重构犯罪事实;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印证性,证据之间没有本质冲突;四是排除了案件事实的其他可能。

  即便考虑到中国的侦查水平和条件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要判定一个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须在一些关键证据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犯罪时间、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犯罪对象等。

  显然,保定王朝案件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不符合普通司法实践的证据规则。一是有证据证明王朝案发时在远离现场150多公里外的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他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抢劫所得的基本东西,如钱款、手机等物品均未找到;三是控方所提出的手机通话记录,并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是否另有人复制其卡号打电话,并且这一证据没有签署人,不符合证据规则;四是警方所提供的酒瓶上的指纹不符合人们手持酒瓶时的生活逻辑;五是王朝曾遭受刑讯逼供并在医院治疗十多天。

  综合这些事实可以发现,一方面,侦查机关和控方所提出的试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缺乏排他性和唯一性,同时存在违法性嫌疑,最重要的是缺乏关键和基本证据;另一方面,却有足够强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

  令人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掌握证明标准就贸然起诉,两级审判机关也对刑事诉讼证明规则视而不见就轻率判案。人们平常批评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流水式作业模式再次得到了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可纵观全案,公检法三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视而不见,却一门心思陷入了预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怪圈。

  好在现在河北省高院撤销了原判。那么,现在有关机关需要做的事情,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定与此案毫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检察机关彻查此案,包括查清是否有玩忽职守和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否有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二是必须在基本证据方面重新落实,比如被劫财物的去向、作案工具、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等。把这些问题都弄明白了,才能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答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编辑:S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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