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在主持学习中强调,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吴邦国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过去长期困扰法制建设的无法可依状况不复存在。在此基础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心将从法律的制定转向法律的执行。这一背景下,中央政治局的此次学习可以解读为依法治国方略的下一步落脚点。
从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形成,表明国家事务、经济和社会管理从理念和实际都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切权力和个人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历史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重要成就。依法治国,有助于中国摆脱历史以来的人治色彩,有助于防止国家和社会因为领导者个人意志而产生的摇摆和混乱。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活动的频繁,社会生活交往的复杂化加剧了矛盾和冲突发生的可能,具体事件的定纷止争,最终取决于法律的执行。
政府和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管理权力的委托行使者,在思想和意识上尊重法律,在具体行动上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权威性的体现。也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社会法治精神能否弘扬,法律的民主性、公平性、平等性能否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党政机构和工作者能否带头尊法守法,依法行政,使得权力行使至少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法律是最底线的社会道德标准,只有首先做到依法治国,才能够进一步谈以德治国。党员干部在个人生活和行政工作中,首先要成为尊重法律的榜样,才有可能成为更高标准的道德榜样,从而聚拢社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近年来,通过施行《行政许可法》,加大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力度,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必须看到,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私等问题依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显得突出。具体体现在行政决策上忽视法律程序,拍脑袋,一言堂;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时粗暴执法甚至歪曲和绕过法律规范;在一些地方和一些具体事件中,还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根源,一方面是行政裁量权过大,法律对权力未构成有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则是人治思维惯性下,行政权力对法律的逾越。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在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上,要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法律制定的愈详尽细微,权力行使的伸缩空间就愈狭小拘束;要通过严厉的问责和学习教育,使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成为党政人员内心的自觉意识、自觉行为,而不是三令五申,讲了就紧,不讲就松。
另外,诚如胡锦涛所强调的,要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通过行政调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拓宽公民监督权力的路径;畅通舆论监督。
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归根到底,是确立法律的优先秩序。在常态的法律施行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的正常轨道行使权力,一旦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出现,法律至上的原则可以及时阻碍不合法行为的脱轨运作。在良好法治环境里,如此一呼一吸足见法律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