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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严惩之余,社会还能做些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1日07:32  新京报

  如果把治理对象当作需救助的人对待,给他关怀和温情,这样的法律会因融入了道义的力量而更让人敬畏。

  去年引发舆论关注的东直门爆炸案,近日开庭审理。2010年10月21日下午,雷森将爆炸装置安放于东直门外绿化带内,将一名美国男子右腿炸伤。昨日,雷森庭审时称,以往在广州打工常受别人欺负,心理孤僻、内向,不愿意与人沟通,与家人也断绝了联系,逐渐地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3月31日《新京报》)

  东直门爆炸案让人心有余悸,幸亏当时只有一个人经过,如果人群集中,后果不堪设想。其实,近年来多起惨案,罪犯的理由不少是“受过欺压,报复社会”。

  雷森是不是真的因为受过欺负,所以报复社会,这只是他的说法,事实还需要调查。正如犯罪专家所言,犯罪嫌疑人的归罪心理是:犯罪后一定会给人一个理由,而且会把自己置于受害者的位置尽力开脱自己,好事一定是自己努力的结果,坏事一定是外部影响造就。这种犯罪归因并不一定是真相,还需要揭示真实的犯罪动机。即使真受过欺负,真是出于“报复社会”,犯罪也毫无正义性可言,不能因此推卸半点儿责任,别指望受到道义的宽容和法律的谅解。

  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除了依法惩罚,社会还该怎样对待这个报复社会的年轻人。

  有人呼吁用严刑峻法,打得这些报复社会者不再敢下手,以“报复性严惩”对不法分子形成警示。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受到欺负,就可以报复,这可能是这个年轻人偏执的想法。而“报复性严惩”的思维与此同构,核心也是报复。这种怨怨相报的报复性惩罚,只会是对社会“报复循环”的推波助澜,加剧社会的冲突和激化社会矛盾。

  雷森在法律上当受到“应得的惩罚”,不能原谅他“被欺负所以报复社会”,否则对社会形成恶劣暗示。在法律眼中,他是一个罪犯;可他是一个多重身份的人:他是心理有问题的年轻人,应受到心理专家的关注;他是生活困难的人,生存问题应得到关怀;他曾受过欺负,受到过不公的待遇,这样的问题也应关注。

  把治理对象当作需要救助的人对待,而不是仅仅当作罪大恶极需严惩以平民愤的恶人对待,这是法律应有的作为。执行法律,不仅仅是用严刑酷法吓得人不敢犯法,而更需要在救助失足者和解决社会问题上有所作为。法律,并不是越严酷越让人敬畏,相反,如果把治理对象当作需救助的人对待,给他关怀和温情,这样的法律会因融入了道义的力量而更让人敬畏。

  □曹林(编辑)

(编辑:S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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