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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报社论:吴英案再促民间融资清晰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8日08:39  上海商报

  社论

  吴英案再促民间融资清晰立法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昨日开庭。该案一审于两年前,当时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提起上诉,外界对该案也议论纷纷。两年过去。二审又开始了,结果究竟如何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吴英大概可以不死。

  两年来中国的刑法有了重大修改,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25日通过,今年5月1日将要实施的。不过这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中,与吴英一案相近的也只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吴英一审被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并不在被取消的死刑罪名之列。当然,“集资诈骗罪”是否要取消死刑也在全国人大中热烈讨论,据说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被正式取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院再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恐将特别慎重。

  还有,去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虽然吴英一案并不完全符合该《指导意见》的全部要件,但是参照考量新的法律法规,再判吴英死刑则不妥当。

  两年中,吴英曾在狱中检举过某银行高管受贿事实确凿,根据我国法律可以获得减刑。综上所述,吴英二审被判死刑可能性不大。

  但是问题是,据说现在律师将在二审中不是为吴英辩护是否应判死刑,而是为其作无罪辩护,也就是为其作是否有非法集资罪辩护。根据业内人士意见,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我们无意也无能力来判断吴英究犯何罪,其犯罪程度又有多重?但是我们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罪名,想到了这三十年来一些风云人物——长城公司沈太福,新兴公司邓斌,大午集团孙大午,本色集团吴英……都与这个罪名有牵连。而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则界限模糊,碰了前者你就是十恶不赦的罪犯,属于后者你可能摇身一变为领风气之先的改革先锋。

  无论官方还是社会都称道民间融资,认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资金融通行为,生于民用于民,伴生经济社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容忽视的规模作用。民间融资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创始阶段,更是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不可否认,现在的大银行主要是通过超市场的渠道集中社会资金供应给国企尤其是大型国企的,民企很难通过平等的市场渠道获得资金,因而民间融资就成了民企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可是,民间融资至今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因此风险极大漏洞极大,一旦失败的民间融资几乎都是“非法集资”,而它与合法融资之间的差别经常是无法区分的。

  吴英一案企图要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关键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可是正因为民间融资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你如何来分别正常经营活动的钱和个人挥霍的钱呢?哪个资本家、企业家只有经营活动而没有个人消费、甚至是在常人眼里挥霍性的消费呢?

  “民间融资要规范”说了一二十年了,可是至今还是没有法律细则。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放宽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释放了一点对民间融资的一种善意,而不是真正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

  吴英一案,当然在催促中国取消死刑罪名的步伐,但也是在催促中国民间融资法律的尽快出台,以活跃中国的民间经济,减少社会动荡,保护改革开放。

(编辑:S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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