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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社评:不罚他倾家荡产何以儆效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4日03: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社评

  在我们尚未从“瘦肉精”猪肉的噩梦中醒来的时候,天又黑了,“问题食品”、“有毒食品”家族再添“新成员”——“染色馒头”。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曝光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制成“染色馒头”后销售到多家超市。目前,上海市长已要求彻查此事,企业负责人也被公安部门控制。

  同是在这两天,给我们“普及化学知识”的还有注了水银的刀鱼、将猪肉变成牛肉的“牛肉膏”、菜肴调色的化学色素,再加上此前的“三聚氰胺”牛奶、洗虾粉、浸泡血旺的福尔马林溶液,还有什么“陈馅月饼”、明矾瓜子、敌敌畏火腿……吃东西本来也就是一顿饭的事,现在却成了一辈子的事——吃不准,这辈子就过去了。

  “问题食品”、“有毒食品”屡禁不绝,问题出在哪里?商家一味逐利、“道德血液”缺失自然首当其冲,但从问题食品种类之繁多、底线沦丧之肆无忌惮的行业生态来看,监管之松和处罚之轻才是制度性原因。

  以上海“染色馒头”为例,据新闻报道,超市验货时压根不检测色素,工作人员仅核对数量就交接手续,所谓检测,“目测”而已。而且,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为逃避一个月一次的检查,直接将好产品拿到办公室“送检”,检查不进车间,如此“选择性送检”,监管无疑就是走过场。“染色馒头”生产-超市销售-到期食品工厂回炉-重新返回超市上架,哪怕其中一个环节的监管奏效了,就能斩断这一循环链条。遗憾的是监管成了“睁眼瞎”,形同虚设。

  再就是惩处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针对“有毒食品”层出不穷的现实,坊间一直有“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但是,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赔偿的标准并不明确。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不管是“双倍”还是“十倍”,对企业和商家来说,湿湿碎而已。反观美国的一个著名“惩罚性赔偿”案例:一名消费者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因发生泼洒而烫伤皮肤,最后,麦当劳支付了270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金”。

  罚得重,才会长记性;罚得轻,反而相当于纵容。就拿“染色馒头”来说,消费者一般也就买一两包而已,总价不过几块钱,10倍赔偿也就几十块钱。天可怜见,区区几十块钱的违法成本连“隔靴搔痒”都算不上,反而像是为商家“宽心”:瞧瞧,不过赔个几十块钱而已,没啥大不了,放心地加色素、回炉吧。而在此前的多起“有毒食品”案件中,几乎没有消费者获得过超高额的赔偿,倒是几年前的“黄静案”让人印象深刻——黄静因电脑故障对厂家提出高额“惩罚性赔偿”。

  毋庸讳言,国际上很多国家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食品安全危机,经过法律完善和制度建设方才由乱而治,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杀手锏”。其实,对于食品行业而言,“惩罚性赔偿”看似会重创个别企业,却可以换来整个行业的警醒,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治久安。正所谓,不罚他倾家荡产,何以儆效尤!因此,及时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以“惩罚性赔偿”构筑食品安全网,已然刻不容缓。不管是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对企业商家而言,“惩罚性赔偿”都是一剂根治食品安全病症的“良药”,可谓是“罚了他一个,幸福千万家”。

(编辑:S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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