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药家鑫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整个社会正以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关注此案。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有效参与无疑可以推动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并进而形成良好的法治运作理念。但是,笔者认为社会舆论具有“双刃剑”的效用,既能促使法官公正、有序地行使审判权,又可能引导法官紧随民意,影响其自身固有的办案思维模式。前者作用固然让人欣喜,但后者却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切忌让舆论在本案中发挥“单刃剑”作用。
司法的良性运作亦需要社会民众的有效监督与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民众与司法之间良性互动的动态模式,以使司法更具活力。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响应,是整个社会司法心理模式的外在良好表现。在这个动态过程中,司法的内在运行规律及法官的思维逻辑以其“曝光式”的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司法的正当程序理念也深入人心。法律上有句格言:“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只有将司法的运行过程置于民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司法才能更具权威性与公信力。
正当程序理念与无罪推定理念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而法官的内心确认对于最终的定罪量刑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药家鑫案中,舆论却似乎表现出了极强的一致性,药家鑫在未经法庭审判并作出判决之前已经在民众内心被处以“极刑”。正当程序理念与无罪推定理念出现了方向上的迷失,民众的义愤程度远远超过了刑事司法理念的普及程度。舆论的空前强大给办案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舆论广泛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官则应封闭自我,对外界舆论充耳不闻,用自己内心的良知与逻辑去评判是非。假如法官在案件判决之前就广泛采纳民意,听取民众对于定罪量刑的看法,就可能导致法官内心的失衡,影响其公正、合理的评判。
案件的最终结果还在等待中,舆论对于法官客观、公正的裁判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希望民众留给法官一定的思考空间,切莫引导法官紧跟民众的思维节奏,理应让其根据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为世人带来最终的正义。
山东刘建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