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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精神病强制收治应“无病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6日07:38  新京报

  精神病强制收治应“无病推定”

  ■ 第三只眼

  滥用精神病强制收治权,医疗机构及诊断医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国家精神卫生法迟迟不出台,日前,被搁置了两年的《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住院观察的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增加相关救济条款,规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对专家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据《南方都市报》)

  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正在沦为个别地方打击、报复和压制“不听话”者的工具,或者部分家庭成员为争夺财产、控制企业而陷害其他成员的手段。而“强制收治”的混乱正是现行制度缺陷和漏洞结出的“毒树之果”。 《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非自主决定住院的救济程序,它通过赋予被强制收治人以申请复核权和申请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权,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个亮点。

  笔者认为,深圳的这一规定还有必要上升到理念和理论层面,对其进行定型化。

  我们应当比照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无罪推定”来设计和概括非自主决定住院的法律制度和救济程序,可以称之为“无病推定”。也就是说,凡是非本人自愿的送诊精神病患者只能被看作“疑似精神病患者”,如果强制其住院治疗,必须经过法定的诊断和复核、鉴定程序最终确认,否则即视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医疗机构及诊断医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在未被确诊为精神病人之前,他是一个普通公民,一个自由人,任何人不得随意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也不排除对确有危险倾向的疑似患者进行留院观察,如最终确认为无病,相关损失由送诊人负责赔偿。

  □李克杰(教师)

(编辑:S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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