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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6日01:1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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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武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于法无据。

  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近日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

  人们关注“徐武事件”,既是关切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因为它与此前案例有太多相似之处:同样是被有关部门强制治疗数年,同样有“状告”、“上访”因素,同样是亲属和本人都不认为患有精神病……尤其在此前数位“精神病人”都被证伪的背景下,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性质疑,确需拿出过硬的依据。

  到目前为止,关于徐武“被精神病”的质疑,依然缺乏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回应。比如,徐武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说徐武本人否认,尚可用“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解释;在徐武家人坚决否认,并称此前是“被迫”收治的申诉下,在广州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与有关方面存在出入时,面对收治者与被收治者及其家属的各执一词,究竟该由谁甄别鉴定?

  即便徐武真有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强制收治?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有关部门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为何不能及时公之于众?至于跨省追寻,徐武虽从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人疑窦丛生: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尽管《精神卫生法》尚在襁褓,“无危险、不强制”理念还没有具体条文落实,但必须看到,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需要格外谨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摘编自5月5日《人民日报》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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