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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抵制住“违建房收作保障房”的诱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07:57  扬子晚报

  中央给地方下了保障房建设任务,地方怎么完成任务呢?各地各显神通,河北石家庄的办法是,没收违建房作保障房(5月9日《人民日报》)。

  从高调地接受《人民日报》的采访推介这一政策,显然是很自得于这个政策创新的。表面看来,这个政策将几种利益融合到一起:既是对违规建筑的威慑(没收),又很好地处理了违规建筑(拆是浪费,而作保障房则是物尽其用),还解决了群体的住房问题,更分担了政府的廉租房建设任务。这一举,可谓“四赢”。

  真的是一箭四雕的“四赢”吗?不是,“四赢”是臆想出来的。

  不错,“没收违规房”并没有错,这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没收违规住宅用房——问题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政府可以随意处置这种没收来的违建房。对一般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可为。违法建筑,不能因为政府“没收”了,就可以合法化,并在“平抑房价”的名义下洗白为政府的廉租房。

  违规建筑,是怎么违规的?或者是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或者是侵占了公共资源,土地未经审批;或者是违反建筑法规;或者是豆腐渣——无论如何,违规表明的是,这房子有问题,或者影响整体规划,或建在不该建的土地上,或很不安全。这些问题,都事关公共利益。政府无法用另一个“公益”的名义,来洗白这种违建房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这些房子成为保障房后,并没有因为换了一个动听的名字,摇身一变点石成金,那些违规所产生的问题就自然消失了。

  这样的政策,政府有推卸责任之嫌。建保障房,本该是政府实实在在去完成的任务,专门的保障房建设土地,专门的规划,专门的工程,专项的资金,不要打折扣。而“违建房作保障房”则是在转移和转嫁责任,拿违规建筑来充数。平民不能建违规建筑,政府更不能。将平民建的违规建筑充公为政府保障房,无异于政府在建违规建筑。在这种偷梁换柱中,法律受到了伤害。

  这样的规定,也容易滋长政府的偷懒和滥用权力。此前,政府对违规建筑一般是缺乏执法积极性的,因为政府在其中没有多大的利益。而有了这个规定后,他们就会非常积极地去执行这条法律——因为这可以装点和增加政府的“保障房政绩”。如此,必将引导政府对“违规建筑”有非常宽泛的解释,动不动就说老百姓的建筑违法违规,这将造成很大的权力滥用。动不动就将违建房充公为保障房,怕会引起更强烈的冲突,将比如今拆迁引发的冲突还强烈。

  所以,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抵制住“违建房作保障房”的功利诱惑,保障房建设,来不得半点投机取巧。

  (北京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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