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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控烟与治醉驾缘何形同冰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1日03: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5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正式生效实施,其中,“醉驾入刑”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最为引人关注。“醉驾入刑”全国各地都有“第一人”,但控烟似乎未见一张罚单。济南控烟暗访录像触目惊心,在医院里都有人吞云吐雾,卫生局长大呼不给力。

  与治醉驾相比,控烟不给力,未出意料之外。可资参照的是,在国家“控烟令”生效前,广州的控烟条例已实施8个多月,就从未开过一张罚单。同月同日生,却遭遇冰火两重天,控烟为何如此尴尬?

  “醉驾入刑”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刑法层面定性、治理,而控烟只是卫生部的一个条例,不同的效力等级——按照一般原则,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则,效力等级次于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了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不同效力等级不仅决定法律法规的层级次序,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力。控烟百般无奈,与刚性不足有莫大关系。

  法律与条例之别,还体现在执行主体上。治醉驾执法主体非常明确,就是交警执法部门,责无旁贷;控烟主体却面目模糊,条例十分强调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管理者固然有责任,但他们没有执法权,真正控烟最后还得靠行政部门。那么谁来担当这个责任?根据广州的实践,由卫生部门牵头,牵涉到卫生、工商、教育等15个部门。多龙治水,不仅有成本问题,更有效率问题。

  操作层面,执法难度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困境。治醉驾,难度也不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控烟即使投入相同的人力物力,也未必能达到治醉驾那样的效果,盖因控烟存在着取证难、监督难、开罚难等现象。由于公共场所十分分散和吸烟的特点,即使有人在违反控烟条例,有人及时举报,执法人员也雷厉风行,迅速赶到现场,恐怕也只能拾个烟头交差。

  公众对吸烟的危害缺乏直观认识,难以形成旗帜鲜明的舆论氛围。醉驾肇事,酿成血淋淋的惨剧,对公众触动很大,醉驾成为过街老鼠,吸烟之害丝毫不亚于车祸——2000年由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近100万人,超过艾滋病、结核病、交通事故以及自杀死亡人数的总和。但由于危害隐蔽,公众反感程度远不及醉驾。此外,文化层面上的清除也许比现实控制更难,吸烟除了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依赖之外,“烟文化”在中国已衍变为一种最简单、直接的交际手段,成为世俗文化的一部分。

  和其他许多明知有害而难以自拔的恶习一样,人类对烟草的依赖,已有数百年历史,深入到各个层面,生理、心理、文化、经济……可谓“病入膏肓”,治理殊为不易。法律刚性、执行体制、惩戒力度、公民教育、烟草经济等,控烟需要刮骨疗毒。公安铁腕治醉驾,匡正国人过去以为不可能动摇的思维定式,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劝酒、灌酒、醉酒等千年 “酒文化”,它给控烟以启示:在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关键在于执行力,敢抓狠抓就会有效果;常抓久抓,就会春风化雨。

  禁烟行动,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是先行者。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循序渐进,由易到难,逐步推进,课以重罚,刚性执法。新加坡,在禁烟区吸烟罚款200新元,阻挠禁烟令执行就罚款1000新元或监禁6个月。只要持之以恒,控烟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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