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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峰:必须围观夏俊峰案中的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1日04:50  扬子晚报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夏俊峰获死刑。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带的刀将2名城管刺死。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5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网民近乎一边倒倾向小贩的议论虽然不能改变事实,但却也是在倒逼判决中的“程序正义”。其实,在法院审理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之前,就已经有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以及北京小贩崔英杰刺杀城管事件。近年来,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事件,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在破坏城市和谐、公权形象的同时,也俨然成了社会转型期复杂矛盾的一个典型样本。

  具体到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一案来说,影响很大,已经发展为一起公共事件,无论是公众和舆论都希望通过法院审理案件,弄清楚事实真相;同时,也希望通过案件当事双方在法律的平台平等博弈,看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严格遵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来审理案件,才会最终维护审判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但在夏俊峰案中,我们却看到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然而,依据我国目前的诉讼规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重证据、轻口供”,而证人证言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法院必须要重视的,因为,这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案件真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像夏俊峰刺死2名城管,法院审理时就必须查清夏俊峰为什么要刺城管?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刺的?……这些都必须依靠证据来查明,如此,在证据面前法院才能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作出正确和公正的判决。

  而从目前的报道内容看,该案的起因是包括被害者在内的十几名城管执法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现场有较多目击证人。城管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但夏俊峰案中法院没有准许证人当庭作证,我认为这是法院程序和证据上的失误,如果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法院的判决已经令人生疑。

  法偐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任何对犯罪嫌疑人程序性权利的漠视,都将让法治的追随者感到困惑。在未能有说服力地体现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死刑判决面前,我们有必要保持“围观”的姿态。(新疆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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