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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个体被尊重才更具公共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2日07:41  汉网-长江日报

  □ 李建华

  本报昨日报道,武昌水果湖路27号一居民楼的平台堆了大量的生活垃圾,无人清扫。然而,居民在抱怨环境差的同时,对于社区呼吁大家清扫平台垃圾的号召,却无一人响应。

  居民楼的平台是该居民楼的公共生活场所,当地居民应当共同来维护这一公共生活环境。因此,不论是居民把平台当做垃圾场,肆意抛扔生活垃圾,还是当社区自治组织呼吁大家清扫臭气熏人、蚊虫横行的平台垃圾时,居民个个无动于衷,无疑都是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精神的表现,似乎不与自己相干。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缺失公共精神的事情并不少见。为什么会这样?值得我们好好探究。上述报道中的一些细节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思考角度。报道中说,该居民楼居住的大多是租户,住在平台旁边的两位居民分别表示:“我们都是在这里租的房子,来这里也不久,这些事不该我们管吧。”、“我们都是打工的,平时上班忙得要死,哪来时间。”

  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只要是这里的居民,对于维护并改善公共生活环境都应出一份力,况且不乱扔垃圾、一起清扫垃圾都是很容易做到的事。然而,只是在这里暂住、打工“忙得要死”似乎让人们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前者意味着没有融入这个生活区,还是一个外人;而后者加班加点忙于生计甚至拿不到工资,确乎没有时间、也没有心思来管“闲事”的。那些少量的原住居民可能有一种地位上的优越感,抱怨甚至指责外来人员不文明、没素质,自己是不屑于动手清理垃圾的。于是,无人响应改善身边环境倡议的局面出现了。

  把这个小小的公共空间推及一座城市,我们会发现类似的现象。当外来人口特别是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往往被当作城市的包袱、当作城市不文明现象的主要制造者、乃至被视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他们的社会福利、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之时,他们是很难具有公共精神的。即便是土生土长的市民,如果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权利不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不通畅,他们形同一个城市公共生活的局外人,也难以具有公共精神的,至少不够充沛。

  公共精神是公民意识的展现,只有一个人的公民地位得以确立和张扬,才会激发其公共精神;个体的人格、正当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尊重,才会生发有强烈的公共精神。过去,抹杀个体利益,政府包办一切,讲求“大公无私”,虽然说是时时处处为公但并非真正的公共精神;如今,认可私人利益,但似乎把个体利益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满足于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担心公共参与不受欢迎,属于吃饱了撑的,白白耗费时间和精力,也会抑制公共精神的生长。

  当然,公共精神的发端也需要个体的自我尊重。自轻自贱,甘心沉沦于狭隘的自私自利,就会逃避公共活动;而过于自傲自大,不愿意合作互动,也可能与公共精神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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