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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扩大募捐主体有助于慈善回归民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4日06:41  南方都市报

  在我国,募捐通常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牵头进行。这一格局有望改观。据报道,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于6月17日上午举办《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会,草案规定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相较以往,募捐的主体有所扩大。

  对募捐进行法律规范,应该是当下慈善公益事业中的一个紧迫事项。由于《慈善法》尚未出台,1999年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又仅仅对捐赠进行了规范,导致慈善活动中募捐主体资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如公众所习见的,似乎谁都可以在网络和现实中发起募捐。而这种混乱所带来的,又必然是监管的困难,整个慈善生态也由此受到破坏。

  募捐的主体资质理应有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针对资质乱象必须进行规范,这是一个共识。但如何落实这个共识,却有大相径庭的两条道路。一条是在以往通行的做法上继续收紧,将所有民间团体生硬排除在募捐主体之外,另一条就是像广州的条例一样,扩大募捐的主体范围但注重在监管上下功夫。

  将所有民间团体生硬排除在募捐主体之外,固然也可以算是一种规范,但这种规范会带来强化原来主体垄断地位的副作用。而舆论一致认为,这种垄断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远非有益。正如《人民日报》评论陈光标当面撒钱式的慈善方式时所说,争议的背后是因为公益机构的公信力出了问题,陈光标本不应为欠完善的慈善制度买单。当人们捐款给公益机构之后,居然连一个可以提供查询的捐赠公示都查找不到时,人们很难不赞同类似的结论。在这样一种现实下,如果还要强化原来主体在慈善中的地位,显然需要审慎对待。

  扩大募捐主体,是顺应时代变迁的自然趋势,尤其是随着网络募捐和网络公益的蓬勃兴起,其带给慈善事业乃至社会的冲击,不容轻视。为了给贫困山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贵州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微基金”曾经在网上发起募捐,成效显著,网络公益所具有的“门槛低、成本低、人人可参与、互动性强、效率高”等优势也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类似的新型公益模式需要正名,需要步入中国公益慈善的大堂,否则只能是慈善事业和社会的重大损失。

  扩大募捐主体,更是慈善向民间回归的必然要求。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熟的慈善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的“民间办事民间掏钱”,另一种是香港模式的“民间办事政府掏钱”。可以看出,无论哪种慈善模式,即使承认政府于其中的角色不可或缺,其主导性作用是需要重新评估的。让慈善回归民间,给民间慈善组织松绑,扩大社会自治的空间,既可以更充分地调动社会力量,也可以让政府心无旁骛地管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明确,募捐主体的扩大并非意味着慈善活动就会因此走向混乱,只要辅以严格的资质审查,无序的局面完全可以避免。

  在募捐主体扩大之后,监管和规范也就显得尤其重要了。而监管和规范的前提是公开和透明。有鉴于以往公益慈善活动中暴露的缺陷,我们建议未来的条例必须明确“四个公开”,即募捐主体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详情公开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

  业内人士指出,民间慈善力量遭受冷遇和善款使用的监管缺位,这是当前慈善事业的制度环境急需突破的两大要点,《广州市募捐条例》如果有助于慈善回归民间,同时又能从制度上保证善款从募捐到使用的全方位公开和透明,如果顺利出台,其积极意义当为公众所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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