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丹棱县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公车被查获,其所驾车辆为公务车。丹棱公检法召开多次碰头会,认定宿仁训是因公喝酒暂按“酒驾”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媒体报道后,上级交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称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移送检方公诉(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这个案件的主人公差一点就被“因公喝酒”而轻易逃脱了应有的处罚与打击。更为匪夷所思的是丹棱县公检法为此召开了“多次碰头会”。结果,“因公喝酒”成了免罪金牌了。我不客气地揣测,“因公喝酒”让公检法“公而忘私”,一是因为副局长身份,二是想为自己以后醉驾留条后路吧!
因公喝酒不但不能成为违法官员的护身符,相反还该罪加一等。其一,官员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理应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还应该比正常的群众处罚重一些;其次,官员应该是厉行节约、不乱花纳税人钱的典范。因公就可以大吃大喝吗?因公就可以醉驾公车危险上路吗?如果因公就可以喝酒,就可以醉驾公车,那岂不是在纵然和鼓励违法乱纪,公然对抗法律?
最后要强调的是,我说的罪加一等是指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加重处罚,而不是说要超出法律的框架,那样同样会伤害法律精神。
(江苏 周稀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