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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钢:工人过劳死,劳监部门应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1日13:13  信息时报

  ◎刘小钢 人大代表

  最近,本地媒体连续报道了珠三角一些企业职工猝死的新闻。如《羊城晚报》昨日报道说,中山两名青年男职工近日先后猝死家中,家属称是长时间加班导致的过劳死;《广州日报》5月24日报道,东莞一40多岁女职工也死在宿舍里,此前她也曾长时间加班。

  一线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低端制造业、餐饮业职工的过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不少企业职工的工资比较低,收入更多是通过加班来提高,有的职工收入甚至有一半以上是靠加班。加班不仅成了许多企业员工生存的需要,也成为了一些企业生产的需要,因为这些企业需要通过加班来降低劳动成本,与同行竞争。最近还有不少事例表明,不仅是工厂,“过度加班”在会计师行、证券保险业、中介等白领岗位也相当普遍。这些白领的高收入主要是靠“过劳”来实现的,其代价不仅是健康受损,而且也存在猝死的情况。过劳问题连续出现,已成为急需高度关注的问题了。

  工作竞争甚至生存的压力,确实使得过度加班情况大量存在。这些现象表明,我国劳动法规还需要完善,比如要对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进行细化,使劳动者不必因为低收入而被迫过度加班。过度加班现象还暴露了我国劳动执法监察的缺位。《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超过就是违法,劳监部门应将过劳现象作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进行处理,一旦发现令劳动者过度加班的现象,就应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劳监部门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或其他原因,一味迁就、“照顾”企业,对违法加班现象置若罔闻,反将责任推给了职工,说是他们自愿的。但是职工能不“自愿”加班吗?有些企业就规定了职工不加班需要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有的企业甚至明文规定,不加班“一律取消当月勤工奖和当月保底工资,取消当月津贴”。这就是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了,劳监部门完全有理由依法监管。

  在职工的生命健康面前,在法律面前,企业的生存问题和职工希望多点收入,都不应该成为强制加班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劳监部门就是职工生命的监护人,不依法监管甚至是纵容企业违法,就应该承担不作为、失职渎职之责。过度加班问题屡屡成为社会话题,一直没办法消除,与劳监部门未严格执法不无关系。因此我建议政府强化劳动监察问责制,今后凡是出现企业违法加班导致职工过劳死,应追究劳监部门的监管责任。

  过度加班现象,也暴露了用人单位人文关怀的欠缺,不能老是将职工收入与加班挂钩,对员工的关怀还应该包括保障其身心健康。企业工会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报酬权,要争取职工的工资收入不断有所提高,让正常工作的收入可以满足职工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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