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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时报:不妨公布涉嫌泄密宏观数据人员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9日10:23  橙网-重庆时报

  备受国人关注的我国宏观经济数据泄密事件日前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新华社旗下的《经济参考报》日前引述内部人士消息称,“今年的几次数据泄密事件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在3月底就有宏观部门的涉及人员相继落马。这些人职位不高,多是处级干部,但都位于能提早接触到数据的核心部门,虽然还没有最后的定论,但应该是作为公诉的刑事案件处理。”

  终于有涉嫌宏观数据泄密者落马,这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也是我国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数据管理的一次重大进步。如果最终能如“内部人士”所言,作为公诉的刑事案件处理,那将更是有关法律的一次胜利。

  宏观经济数据泄密事件已经成了我国经济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对于国内外的一些权威机构及媒体来说,我国宏观经济数据并无秘密可言。在我国政府部门并未公开对外发布的情况下,这些机构与媒体往往能事先得知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一些利益集团因此而从中牟利。如今年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数据,香港媒体4月14日援引不具名消息予以了披露,结果两个数据惊人地吻合了实际数据。同样的事情在1月和去年6月也出现过,更早之前的2008年7月也曾有境外媒体提前公布了这些重要数据。对于这种数据泄密行为,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在4月15日的一季度数据发布会上,一如既往地表示“严厉谴责”。

  但只有“谴责”显然是不够的。毕竟这种“谴责”此前也已有过数次了,但最终都没能阻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用这种“谴责”来代替法律责任,更是对泄密者的纵容。毕竟这种宏观数据泄密行为严重违法。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保密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一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这次让涉嫌宏观数据泄密者落马,无疑是我国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数据管理的一次重大进步,同时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件事情还存在两点不足。一是这件事情的发布还是借“内部人士”之口来披露的,而不是国家统计局与央行等当事部门正式发布的。这不仅表明相关部门有“护短”之嫌,更不利于相关部门对此深刻反省,以检讨自身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因而不利于杜绝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二是没有公布涉嫌泄密者名单。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整个事件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正式公告有关。但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有包庇泄密者之嫌。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整个事件查处进程的监督。同时,对后来者,或者对其他部门的泄密者缺少震慑力量。因此,尽管整个事情的处理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将涉嫌泄密者名单公之于众,是有利于增加整个事件透明度的,有利于打击宏观数据的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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