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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村民罢免村主任关警察何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4日08:17  珠江晚报

  6月12日,福建女子曹伟到北京派出所投案,称自己因参与福建沙县洋坊村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事,被当地警方传唤,怕被拘捕,求助于北京警方。沙县公安局民警表示,找曹伟只是了解情况,并非拘捕。(6月13日《新京报》)

  警方说只是了解情况,可是村民罢免村主任的“情况”既不涉治安,也不涉刑事,和警方有何关系呢?沙县警方称,曹女士的紧张是误会以及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警方调查和抓她,完全是两回事儿。”然而警方的“调查”或传唤也不应该太随意,特别是,其中有无“醉翁之意”,借“调查”、“传唤”这种合法手段行恫吓威胁之实,令人怀疑。

  警方介入罢免村主任事件,实际上是沙县政府处理该事件的一部分。沙县政府网站于6月5日发布《通告》称,洋坊村部分村民私自举行罢免村委会主任大会,属违法行为。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洋坊村部分村民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的理由不成立。经请示省、市有关部门,虬江街道办事处驳回部分村民提出的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同时发布《通告》,指出部分洋坊村民擅自召集的罢免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有关村民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私自罢免”,“违法违规”,“驳回罢免要求”……看到这里,村民们或许该清醒一些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的自治权、选举权与罢免权;然而,如果地方政府不允许村民“私自罢免”,罢免程序便无法启动,这有点像那个“第二十二条军规”,结果就是,法律赋予了村民罢免权,而地方政府又不允许“私自罢免”,罢免权力或权利,就成了不折不扣的“纸上的权力(权利)”。

  去年,《中国青年报》也报道过这种“纸上权利”的事情: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范家村的村民代表向乡政府递交“罢免书”,要求罢免村主任,可镇政府每次都以“格式不对”拒收,行使罢免权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法律赋予村民的罢免权不能“私自”使用,到政府那里履行“程序”,又可能遭遇“格式不对”之类,或许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地方官员不给村民民主的权利。或者说,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是要通过地方权力的“二次授予”,让你有便有,不让你有便没有——说你“私自”,说你“格式不对”,违法;再不服,就动用国家机器了!

  在权力与国家机器面前,沙县村民的“罢免权力”完全是一副灰头土脸,而实质问题是法律面对权力的无奈。当然了,这里面是否有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使得地方与基层权力更容易“借势”,可能更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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