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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刑诉法修改,公民的沉默权靠什么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4日11:20  橙网-重庆时报

  本报评论员 李妍

  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继1996年修改后的再次大修。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透露出了刑讯逼供和监管漏洞。专家建议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废除“如实供诉”条款,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6月13日《新京报》)

  就在一些司法公权机构还躺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上睡大觉之时,赵作海、“躲猫猫”等一系列涉及刑讯逼供的公共事件,让普通公民看到,在这样“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刑讯思维下,自己与赵作海、聂树斌们的命运其实可能只有一步之遥。

  对沉默权的呼吁由此不再是司法领域自身的专业知识博弈,而是转而成为社会法治框架之下,每个公民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基本诉求。众所周知,在“有罪推定”的审讯思路之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还没有确定为有罪之前,就被要求自证其罪,司法机关靠口供找线索,重口供而轻证据。正是在这种审讯方式之下,“刑讯逼供”这样的恶之花才让公权力离程序正义的轨道越来越远,公民权利也因此沦陷进难以救赎的深渊。

  在这个意义上,此次刑诉法拟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废除“如实供诉”条款,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实际上也正是回归了那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初旨——沉默是一种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将会作为呈堂证供”。倘若公权力能够顺延这样的法治轨道处置司法案件,那么,公民的合法权利便不会如冤民赵作海般摇摇欲坠,更不会离正义渐行渐远。

  在赵作海这类公诸天下的“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假错案面前,公民对沉默权的争取大概没有什么异议。可在面对一些影响较为恶劣的公共事件之时,在“为了永恒的正义,可以承受暂时的不义”这类说辞之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保障,公众似乎有着更多的摇摆。究竟是“宁纵勿枉”还是“宁枉勿纵”?当这样的选择题遇上这些社会影响恶劣的公共事件时,人们也许更偏向“乱世用重典”,而非让犯罪嫌疑人“沉默是金”。那时,不仅嫌疑人的沉默权保障将备受责难,连犯罪嫌疑人雇请律师的权利也可能受到公众质疑。

  一个眼见的现实却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米兰达警告”,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个人犯罪。放过真凶,不过是让正义迟到;而动用公权机器滥杀、错杀无辜,则直接让正义变形乃至贬值。公权力之所以为“公”,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征,更在于他们理应对公平正义进行不懈追逐,倘若偏离航向、滥用权力维护所谓“永恒的正义”,就极可能将一些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推入罪恶的深渊。届时,即使它维护了一百次正义,也无法抵销一次不义带给人们的伤害。

  司法所追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且不说罪犯也理应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法院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认定为案件真凶,那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非法侵害。倘若这样近在咫尺的司法秩序都不能够得到遵守,那么那些“永恒的正义”便注定只能成为正义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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