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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醉驾缓刑”要防选择性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5日04: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广州首宗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由于醉驾者酒精含量相对偏低,其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之前也无醉驾记录,故而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判处缓刑。

  从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至今,备受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已施行近两个月。其间虽伴有不少争议,但从全国已经判决的案件来看,大多都被判实体刑,极少被判缓刑的。媒体公开报道的也仅是成都一摩托车醉驾者和云南昆明两醉驾者,因醉驾“情节轻微”被判缓刑,但缓刑的同时法院也下发了“禁酒令”。因而,广州首宗醉驾案被判缓刑,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并引发一些人的担心,不足为奇。

  严格说来,醉驾判缓刑也没有违背醉驾入刑的本义,毕竟缓刑者也被判了刑,只是不用坐监而已。这与有的人危险驾驶,却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相比,还是有着本质不同。醉驾免刑的口子一旦被打开,其作为“判例”所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视。

  醉驾免刑的口子不宜轻易打开,同样道理,醉驾缓刑的口子也应慎开。特别是当前关于醉驾入刑的量刑尚欠缺统一的标准,一样的醉驾,有的被判拘役几个月,有的则被判缓刑,差异化的判决给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打了折扣。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出台,出于震慑和教育的考虑,法院在量刑时也不应过早释放“坦白从宽”的信号。法律的威慑不仅来自于刑罚的严厉,更来自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有罚不严,威慑力不够;有罪不罚,威慑力自会大减。

  而且公众的担心也会随之而来:有了醉驾缓刑的先例,在以后的判决中,会不会给那些有权有钱的醉驾者留下可操作的空间,从而留下“选择性执法”的后患?试问,除非极个别的胡搅蛮缠者,哪一个醉驾者被抓住后不是认罪态度良好?至于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相信绝大多数醉驾者都是如此。倘若都依照首宗醉驾案的判决,那岂不是大有将醉驾入刑变为醉驾缓刑之势?

  广州首宗醉驾案被判了缓刑,而福建厦门的“醉驾第一人”林某在法庭上请求缓刑却当庭遭拒。林某的理由是自己属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醉驾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小。林某还说,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所以请求法官考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然而法官认为,林某明知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却心存侥幸心理,置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于不顾,顶风违法犯罪,结合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要更好地实现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和指引功能,眼下急需的是提升法律的执行力度,显然厦门的判决更具有警示和惩戒作用。

  当然,法官有自己的裁量权,只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内,可以作出人性化的量刑判决。在全国被判罚的醉驾者中,肯定有人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但一个新法刚刚出台,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醉驾缓刑理应慎重,否则醉驾入刑的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况且若真想人性化量刑,坚持判刑而不是缓刑,至少在当下来说,更符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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