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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报社评:有违民意的个税案能否被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07:44  上海商报

  社评

  作者:若只作了点微调的个税修正二审草案被草率过关,民意虽无可奈何,但政府让利于民的承诺被人为打折而大部分落空,立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也同时遭受连累。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个税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

  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因负责起草个税修正案二审草案的财政部认定3000元起征点不能再作退让,故而,提交二审的草案依然“坚持3000元不动摇”。

  此外,众多公民表达要求降低中高档工薪所得税税率的建议也未被二审草案所采纳。

  作为财政部惟一的退让,二审草案只将一审草案最低一级税率由5%下调为3%,算是对民意作出一个很不情愿的回应。

  本报读者中不乏有人在个税修正案草案全民征求意见阶段发表过正式意见和建议的,一定还清楚记得当时对起征点这一核心问题所持有的态度和立场。

  5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个税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社会舆论立即普遍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之意见。在笔者等诸多观察人士眼里,敢不敢把经梳理归纳的“征求意见”之意见,原汁原味地、不藏不掖地公布出来,是一块判别真假“立法民主”的试金石。

  在舆论并不对此抱多大希望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真公布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总共近8.3万网民提交的23.7万多条意见和181封公众来信中,赞成3000元起征点的只占15%,要求提高起征点的超过八成。在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多数民意中,主张把起征点定为5000元的又占到了多数民意的近半数。

  法律修改在当下的中国,需要在《立法法》的法制框架下进行。而该法并没有对“多数民意”必须在立法或修法过程加以体现的硬性规定。因而,无论是多数民意还是社会舆论,都无权要求提交二审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必须以提高起征点来顺应多数民意。然而,民意和舆论却有权继续就此发表意见,关注有违民意的个税法修正案二审草案会否被“草率通过”?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审议议程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一般应当经三审才可交付表决。但《立法法》又作有延伸性规定,列入常委员审议议程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若各方面意见相对一致,也可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若审议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因应于此,前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审议,均经二审即交付表决通过。很显然,为防止出现节外生枝,财政部尤其希望快刀斩乱麻,以避免在舆论斥责的泥淖中越陷越深。而鉴于应当经由三审的一般规则,广大纳税人当然希望多数民意在修正案二审中得到尊重和采纳,并认定只要民意能得到、即如能得到“打折体现”,哪怕拖到三审也值得等待。

  部门立法之弊在中国由来已久,个税修正案草案之合理性与多数民意如此不合拍,而二审草案仍固执己见,根本纠结正由此而起。合理确定个税起征点无非要达致两个初衷经济上,让百姓多得点实惠;政治上,政府让利于民改善一下口碑。就当下之实际“时势”,若只作了点微调的个税修正二审草案被草率过关,民意虽无可奈何,但政府让利于民的承诺被人为打折而大部分落空,立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也同时遭受连累。个税对政府乃区区小钱,而政治形象虽也可以“分”计量,动用金山银山却无处可买。请务必把利害关系想明白了!结果如何?正常情形下,今天傍晚前当可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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