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从此次调整的方案来看,有两个亮点值得引起关注:首先是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其次是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对于这两点而言,明显体现了对中等收入的一个倾斜,也显示出目前各方在个税改革方面的一个妥协。此外就是,最高累进税率依然维持45%,因此从整体的方向而言,当前的这个税制改革依然是停留在细节的修补上,离真正的改革还有较大差距。而要真正推动我国的消费结构转型升级,推进税制改革是一个必然要突破的门槛,如果仅是纠结于个税的起征点这类细节问题,而忽略全局性的改革问题,那必然使得问题陷入一种极端的僵化状态,最终使得税制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的枷锁。
可以看到,目前社会各界对于个税问题的讨论上,都自然地将起征点挂钩,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对于大多数的工薪大众而言,起征点不是不重要,但是提升起征点只不过是个税实施中的一个细节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个税问题,更谈不上对税制改革的推动,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与个税相关的其他命题。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发布名为《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的报告称,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国外有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里,个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因为这些国家的个税制度既不是严格的累进制也不是综合制。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以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还不如改革消费税。
而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来看,要想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起到有效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显然不是重点,目前而言,个税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需要作出改革。而不能对个税改革能调节贫富差距抱有过多的期望。尽管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个税占的比例较高,而且我国目前也已经进入到中等收入上升时期,可以寄希望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够加大对富人的课税,但是不能寄希望它能够对穷人的福祉产生什么质的变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真正应该改革的是以消费税为代表的流转税税种,这一系列改革一直未能推进的原因在于政府担心收入减少。但是就消费税而言,适当加入富人阶层的消费项目,减少多数人日常消费的项目,是最能体现政府是否令社会得到了公正。
此外,从税收的基本来源而言,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一种是像个税、房产税等等,都是直接税;而间接税则更多,比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很不合理,数字显示,我国税收的70%,来自增值税、进口税、营业税、消费税这几项间接税。这种整体税制的不合理性带来的是消费税结构的不合理,一些涉及多数公众的项目被列于其中,而诸如资本利得税以及房产税等多个属于富人阶层消费的项目未见其踪。这种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导致税制不能对收入分配调节起作用。流转税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然而它却在通胀环境下产生了巨大的马太效应,其税收负担具有累退性,即消费多税负重,无关纳税人收入,而且,税率与价格、收入、通胀率不发生关系。包括生产型增值税在内的流转税改革一直未能推动,其原因就在于对于政府来说,这种征税方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税源广、税收稳定,并且税收带给纳税人的负担较为隐蔽(公众常纠结于个人所得税而不讨论流转税改革就是明证),这也令政府税收在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趋势。
正是由于当前我国间接税过高的问题,使得大家在提到减税的时候,都只是把目标苗向看得见的个人所得税这些税源比例微弱的直接税方面,而忽视规模庞大的间接税项目。因此,如果不积极的推进整个税制向前改革,不改变目前的这种间接税过高的失衡问题,对于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将是一个空想。(周子勋 中国经济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