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对贪官从严惩治的同时,我们更需关注刑罚适用的严密度。人们对刑罚的恐惧很大程度上并非来自刑罚的严酷性,而是来自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应体现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伏法的当天,最高法通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称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同时,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这意味着,今后司法反贪将迈入更加严格而规范化的轨道。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上升了7.2%。更不容乐观的是,近些年职务犯罪呈现出数额增大、窝案串案增多、作案手段隐蔽等趋势,这给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对司法查办和惩处腐败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回应社会期待,将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我的理解,这是司法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一大信号。
从这些年司法机关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看,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较多的情况。例如在实际执行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良好的制度安排,由于操作的封闭性和法律监管失效出现了一些问题,坊间甚至出现了“缓刑等于不服刑”“假释等于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等于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等于自由”说法,引发了对于贪官缓免刑适用率高的质疑。
治国重在治官,治官务必从严。这种严,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必须保持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惩治,还需强调的是刑罚适用的严密度。
人们对刑罚的恐惧很大程度上并非来自刑罚的严酷性,而是来自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应体现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意大利著名刑法鼻祖贝卡利亚早有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丝不受刑罚的希望所造成的恐惧更加令人印象深刻。这告诉我们,对于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虽然严格适用死刑能起到震慑作用,但根本上还需要强化刑罚适用的必定性。只有让官员认识到违法必究的真谛,确立起严密无疏漏的刑事执法常态化机制,才能有效杜绝侥幸心理,真正预防职务犯罪。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