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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27刀杀人免死做到“罪罚相当”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2日08:24  重庆时报

  本报评论员 李妍

  因李昌奎案重新审理,云南吴倩被害案重新引起关注。2008年,赛锐向女孩吴倩求爱被拒,便连刺其27刀致其死亡,吴倩头部几乎被砍下。云南昭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二审法院以本案系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此案与李昌奎案二审免死理由一致。(7月21日 人民网)

  前有药家鑫,后有李昌奎,如今赛锐向爱抽刀再度免死,且其杀人手段之残忍,不输药、李二人,在药已伏法赴黄泉的法治背景下,李、赛二人却依然还有活的希望,难怪云南高院会遭遇舆论猛烈炮轰。不得不说,在这类极端案件的判例上,云南高院如今真是“拔出萝卜带出泥”——赛锐免死的理由竟与李昌奎案如出一辙:以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

  李昌奎、赛锐该不该杀,当然需要由司法来做出理性判断。但也正如李昌奎案中民意所指的那样:公众之所以认为李应该被判死刑,是基于起码的常识和伦理判断。就李昌奎案而言,奸杀、杀童这样残忍的作案情节,放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引发“杀人偿命”的公众及司法热议。而在赛锐案中,赛锐仅是因为向女孩吴倩求爱被拒,就连刺对方27刀,“他问一句喜不喜欢,吴倩回答不喜欢,他就狠狠地刺下一刀,最残忍的是,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

  可就是这样残忍与缺乏起码人性的作案手段,且受害人之于施害人不存在任何伦理过错的前提下,比如三角恋,当地司法依然以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这种心态让人担忧,在“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背景下,这种司法判例并非是一种孤立和偶然,而很可能陷入一种固化的思维陷阱,成为一种判例标准。

  对一些在社会道德伦理上存在争议的案件,比如此前的中国政法大学拭师案,当然可以从情感纠纷、自首情节等角度,适用“少杀、慎杀”原则。但就李、赛这种不存在深层道德伦理纠葛、社会公序良俗争议,比如师生恋、三角恋,只是当事人一厢情愿的恋爱臆想,且手段极其残忍的极端案例,就应该尊重起码的法理规则与常识判断,不能让邻里、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遮蔽法眼,成为免死的理由。更不能因为“少杀、慎杀”的法治背景,让这种极端案例陷入批量化审案的泥淖,而更应重视每一个案在涉案情节、背景、后果及社会道德伦理争议的不同。

  这是基于“罪罚相当”的司法原则做出的判断:所谓“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在注重人性与人权的今天,“少杀、慎杀”当然是司法的最终路途,但它能够践行的前提则必须是“罪罚相当”、“该杀必杀”,否则社会难有基本的司法正义。

  在这种语境下,民间所谓“杀人偿命”其实并非单纯的“以暴制暴”,而更是一种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法官尽可以不被舆论、民意所左右,却也不能枉顾民心与道义,在“少杀、慎杀”的路途上,转身太快,以至于丢失了起码的司法正义。法律必须通过公正判处来使公众对之信仰,若司法失去民心,则社会戾气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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