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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应给出租屋的分色管理亮红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8:41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员 沈彬

  目前,江苏常州正开展对出租屋分级分色强化管理,出租屋门上挂的铁牌分三色:蓝牌代表放心户,黄牌代表关注户,红牌代表重点户。租住人员中有重点人员、工作对象、高危地区人员的将被减分,评分3分以下为红色。

  这一制度引起热议。有人以为三色管理,就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红色户的铁牌就是把出租户“打入另册”,是对当事人的羞辱。而当地政府认为这是社会管理手段,并积极向全国推广,很多城市都来考察。

  出租屋、流动人口本身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同时涉及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计生等问题。某些群租房里任意隔断,电线私拉乱接,人员复杂,已经成为棘手问题。在我国,出租屋管理与旅馆业、娱乐场所等管理并列,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因此,对出租屋依法实行管理是必需的。

  今年,“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热词,但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应有两条底线:一是法律有明确授权;二是公民的权利、尊严不受侵犯。以此为标准,我们才能区分:何谓歧视、羞辱,何谓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

  首先,租客中有“重点人员”、“工作对象”就扣分,合适吗?

  常州警方的“红黄蓝”牌评分标准包括:租住人员中是否有“重点人员”、“工作对象”;出租房屋中是否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户主是否主动帮助登记、主动提供线索破案;是否有防盗门窗;邻里关系、环境卫生的好坏。

  屋主“法定”责任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且要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违法,将被罚款,乃至被治安拘留。即房主有两项法定责任:一是如实登记租客身份;二是举报出租房里的犯罪行为。

  这是公民的责任所在,也是公权力边界所在。现在,常州打分标准中,将租客中有“工作对象”作为扣分项目,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如果租客利用出租屋犯罪,屋主应承担法律责任,但 “重点人员”不是法律用语,究竟何指?莫非要像中国古代法家搞的那套“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或是让屋主去承担某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维稳”工作?这与古代的保甲、连坐制度相异者几希?

  现代社会,公权行使须有法律授权。是否能向公众摊开来说明白,是评价政府决策是否有公信力的起码标准。

  其次,对出租房的情况,公安部门应掌握,并区别对待,也是管理治安的手段。但是否应以三色牌的形式张挂于居民门前?

  出租户,特别是城郊接合部的出租户,一般会把房子出租给多户外来人员,这种出租不再是民法意义上的租房合同行为,而具有社会治安性质,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权能介入的原因。但出租户本质还是居民,对商户的管理手段,并不能完全套用在出租户身上。

  比如,2009年起上海市公共餐饮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以 “三色脸”标志在饭店店堂张贴:卫生状况良好的贴“笑脸”,一般的贴“平脸”,较差的贴“哭脸”。饭店是商业机构,张贴“哭脸”是公权针对经营行为的警示。出租房屋虽有一些经营性质,但房屋更多是住户的私人空间,在屋主门前挂一个红牌,跟店堂里因卫生不好挂个“哭脸”,不是一个性质。警方用封条封掉“天上人间”,是一回事;像霍桑小说《红字》里那样,让犯通奸的妇女胸前佩戴鲜红的A字,那是另一回事。

  “创新社会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工程,公权应有所敬畏、当止则止。而以普通公民的尊严为代价的稳定、平安,都只能是扬汤止沸、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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