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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需要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8日10:34  南方日报

  “被判非监禁刑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罪犯和18—25岁在校生的轻罪记录有望被封存,不再影响其就业、读书、入伍”,为了让曾轻微犯罪、真心改过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我省将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保密制度。日前,佛山市检察院已经申报试点,全省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    

  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近段的司法趋势中表现得比较明显。为了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今年初《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不用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系列动作,包括广东将要推广的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都直接指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近年来,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呈攀升趋势,入室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犯罪诱因多与社会、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相关;犯罪特点非常鲜明: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高。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所导致的犯罪行为除了具有偶发性之外,更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而当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社会也存在强烈的歧视现象,难以再走正途,徘徊于社会边缘,这使得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高升。

  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是一个正确的努力方向,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就是在试图抹掉那些曾经的不大的污点,有利于他们能重归社会正常地生长。但是,片面的轻刑化却是值得警惕的。由于我国现阶段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刑法”,实践中,“宁失于宽、勿失于严”的思想,往往使法官在量刑中以“减轻”为主导,一减再减,甚至“一减到底”,使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刑罚预期大为降低。过分强调了“宽”,而把惩罚性排除在外,使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的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近来一些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就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则是轻刑化背景下家庭管教的缺失。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不愿意为他们辩护,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这些亲属认为,让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去坐牢就是对其最好的教育,将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责任完全推向社会。但是,目前的社会教育在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引导方面显然仍无暇顾及。

  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的攀升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司法轻刑化的前提是对其正确的引导以及足够的感化力量,否则,轻刑必将无力解决这一沉重的命题。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不能因其一次失足就否定其终生的可塑性,否则是对他们的极端不公平;但同样,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味强调“宽”,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反而变相鼓励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尤其是一些家庭的放任,学校的不尽心不尽责,以及社会管教的缺失,都是现实中相当薄弱的环节,而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属于家庭结构不完整或者其心理成疾导致,这部分人群现在并没有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因而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失足未成年人不愿回头,或者无法回头,路越走越歪。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毫无疑问,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显然,如何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是一个问题,社会管教、引导、感化的有效跟进则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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