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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打工子弟起诉政府,激活救济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0日07:44  南方都市报

  ■公民议题 之熊丙奇专栏

  北京无资质的打工子弟学校被取缔后,小学生梅梅(化名)被分流到离家较远的学校,无奈辍学在家。梅梅因此将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取缔学校的告知书。这一“案件”的走向值得关注。在笔者看来,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由此激活受教育者权利的救济机制。

  北京关停30所打工子弟学校,闹得沸沸扬扬。笔者曾撰文指出,从依法办学角度,政府部门是有权关停不具办学资质的打工子弟学校的,但是在关停之前,必须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办学者的补偿工作,不然,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 根据《义务教育法》,政府有责任保障适龄学生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至于说就近安置以及打工子弟上学的经济负担问题难处理,不是没有有关的法律条文,而是法律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以及“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根据这些条文,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以及学校违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是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

  可是,从《义务教育法》颁布至今,撤点并校在各地频频发生,原来在乡村学校就近读书的学生,被集中到城镇,并不鲜见,当地很多居民以上学路途远、成本增加、不安全因素增加等理由反对学校撤并,但学校还是被关,这无疑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了当地辍学率增加等恶果,可没有一个地方政府由此被追究责任。

  同样,学校为学生做校服,订统一午餐,根据规定,这应征求家长意见的,可是现实中,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有多少是参与决策、监督、评议的?现实的情形是,几乎所有家长委员会,都只是摆设和工具,成为“联谊会”。

   上述这些问题之所以发生,关键在于既没有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没有权利救济机制。比如,学校的撤并,按规定是要听学校负责人、教师、家长的意见的,政府部门没有听取,而单方面采取行动,让学生“很远就读”,就是违法,学校负责人、教师和家长可依法起诉,但遗憾的是,很少有人采取这种方法,而在《义务教育法》中,有“就近入学”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问责条款。于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就被漠视、被践踏。

  打工子弟梅梅的起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告诉大家,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受教育权利,当然,这还要看法庭的态度,如果法庭受理此案,给平等的受教育权一个说法,这不但可为解决后来的类似问题提供案例,也可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完善。在笔者看来,此案的最佳结果,不是恢复不达标的打工子弟学校,而是要求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把这不达标的学校,变为合格、达标的学校。或者就近安置打工子弟学生进公办学校免费就读。

  客观上说,我国打工子弟的求学,之所以长期以来只有上不达标、条件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就在于他们的权利不被重视,而要争取属于自身的权利,不是对政府的做法采取忍让,甘愿接受低人一等的教育(并希望有这样的空间即可),而应不懈追求平等的受教育权。这需要社会舆论、社会各界人士和所有打工子弟共同努力。

  (作者系教育问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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