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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里川:铬渣案“刑不上老板”岂有此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08:10  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社评

  云南“非法倾倒铬渣”案的侦查已经有了进一步的结果,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左某、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王某及贵州省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某被刑拘。

  “非法倾倒铬渣”作为一件广为关注的重大公共污染事件,其危害性毋庸置言。必须有人为此付出法律代价。

  但是遗憾的是,放眼看结果,结果抓的都是副总和职工。但公司的一把手怎么跟没事人一样?敢情这犯法的事都是副总指挥的,一把手是“只在此山中”而不闻其详?不负其责?这恐怕是说不过去的。公众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必然会注意到“刑不上老板”这一现象。如果出了事,出了大事,总是“跑腿的”顶缸,那还有多少惩戒价值呢?

  过去,“刑不上正职”多出在政府问责领域。正如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陆建华曾经所指:在处理失职官员时往往不够及时,不够透明,常常只追究副手甚至下级官员责任,“刑”不上“一把手”。今年7月的消息,中青报社调中心调查显示,有69.2%的人认为在当前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无法问责“正职”,只问责“副职”;令人担忧的是,“非法倾倒铬渣”案中只问责了两名副总,难道“刑不上一把手”还要从政府问责领域蔓延至企业吗?

  看来先要翻一翻相关法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概念,理论与实践中的确莫衷一是,学界有这样的认识:“一把手”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刑责。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曾经就一起单位生产、销售有毒生猪案作出判决:单位“一把手”不知情、没有决定和组织实施相关行为,就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在于,企业的“一把手”同样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单就是否“知情”而言,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企业一把手对相关事务不“知情”,那不符合常识。据日前央视《新闻1+1》报道,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17年没有对铬渣进行任何处理,28.84万吨铬渣的堆放处距南盘江只有一条土路之隔。退一步说,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可能一时未掌握核心信息,但是17年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无关人员”吗?如果你要说“是”,那可真是天大的笑话。

  对于一般的事件或案件,或有探讨企业法人代表该不该问刑责的“价值”,但是今天应该明确这样的主张———在特别恶劣、危害性特别大的公共事件中,如果没有过硬的、令公众信服的理由,企业法人代表绝无“超脱”之理。在一些恶性污染事件中,无数民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有的人直接受害甚至丧失生命,不严惩肇事企业,不刑拘其一把手,何以面对苍生?

  近来,在重大公共事件的处置上,有趋严之象。5月16日,浙江省公布德清县血铅事件处置办法,德清县海久电池公司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据新华视点);6月1日,东莞市公安部门对使用“塑化剂”的东莞市昱延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依法刑拘(据羊城晚报);8月5日,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对信宜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系列刑事案进行一审宣判,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原工程师、原总监理等10多名高管也分别受到刑罚(据广州日报)……这些大事件的处置正成为一个个态度鲜明的“判例”。

  回到“非法倾倒铬渣”事件,种种非正常现象不能不让人警觉。先拘司机,并且迟迟停留在这一步按兵不动,眼看事情越来越大,才有“进一步结果”。而据新华社8月17日消息,2008年,有当地村民获得企业赔偿,环保局的领导竟然说,“赔了钱了,就不要追究了”。

  事件之祸根早已种下,却无意揭穿、无心监管,漠视民众生命安全的表现令人捏把汗。当地有关方面唯有抽干利益暗流、掀掉保护伞,问责问到实处,问到关键处,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取得民众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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