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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趁火打劫”?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10:30  新华网

  邓海建

  南京地税部门证实,近日起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实际占有比例,折成市价,按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婚后共同房产增名暂不需缴纳契税。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不理解,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出炉,不少人就有了“净身出户”的担忧,于是纷纷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加名要不要给钱?这是个很有民愤意味的问题。有人说,以前免费、现在怎么突然冒出了契税?还有人说,难道税务局是在委婉地劝大家别加名、以赋税促家庭和谐?

  玩笑归玩笑,征税的道理还是确凿的。因为婚前个人的住房如果进行加名登记,该住房产权将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加名以后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该房子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加名的事实其实就是房屋权属的一次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至于以前免单的原因,显然是因为婚姻法对产权界定不够明确。

  税法规定合理不合理是一回事,征税有法可依就得执行是另一回事。在婚前房产加名征税这件事上,最重要的是如何合理界定“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在今日的经济社会关系中,不少家庭的房产虽然是在结婚前购买,但很可能在结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这类房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性质,亟待权威部门进一步明确——而不应由征税机关自说自话。譬如石家庄的做法就是将“房产证取得时间在结婚之前的”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婚后共有财产。现实而言,比之于几个点的契税,界定房产的婚前婚后属性,对于保障公民合法财权而言,更为切迫、意义更大。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南京的特例,这种征税之举究竟是否“趁火打劫”,需要放置在法治语境下客观考量。其实从宁波等地的实践看,对于婚前房产加名的,一直也是按房价一半征收3%契税,从无对婚前房产加名免单的历史。谁都不希望多花钱,尤其是在税负较重的当下,但婚前房产加名不是个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具有严肃的产权变更意义,纳税的比例、应税的数额,或有讨论的必要,但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抹杀契税自身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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