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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英:公开捐款去向还需法律“强制”

  □张海英(北京教师)

  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相关负责人称,这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8月24日《京华时报》)

  7月份,民政部门出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多处出现“透明”字眼;如今,又专门出台措施指引善款信息披露,说明监管部门意识到,唯有顺应民意打造透明慈善,中国慈善事业才有生命力。

  相比过去在推进慈善透明方面的努力,此次公布的指引,针对性更强。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方面规定更加细致规范。但在我看来,出台这份指引的意义仍然有限——只能引导不能强制,慈善机构不一定会愿意公开善款去向。

  这是因为部分慈善机构缺乏信息公开意识。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只有粗放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所以,慈善机构能否自觉公开善款去向值得存疑;即便个别公益机构有信息公开的意识,但在缺乏科学制度设计的情况下,信息公开显然不一定能让公众满意。

  从民政部门的表态看,如果指引的执行效果好,将会在《慈善法》中有所体现,

  最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公开捐款去向一旦进入《慈善法》将具有强制性。但问题是,《慈善法》何时才能出台?没有《慈善法》的强制约束,公开捐款去向只能靠“指引”?

  众所周知,舆论对《慈善法》已经呼吁多年,至今却没有进入人大审议程序。据说,搁置的原因是,在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等关键问题上仍有争议。难道说,就这么无休无止地争议下去而置公众感受于不顾吗?

  如果《慈善法》不能早日出台,那么支撑和保障公益事业的制度基础,只能是滞后残缺、低层级碎片化的。而且,即使《慈善法》出台了,也不一定能完全强制慈善机构按照公众要求公开信息。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很多部门在公开相关信息方面,都不够积极主动。

  “三公”经费是限定时间强制公开的,但公开情况却仍不太理想。由“三公”经费联想到慈善信息,我以为,仅有《慈善法》还不够,还应要有相关配套制度,对慈善信息公开定标准、立规矩、树模板。对不达标者严厉处罚,避免“三公”经费公开乱象在慈善领域重演。依靠慈善机构自己公开信息远远不够,必须要有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这既需要《慈善法》,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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