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李康宁
8月29日,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一储运罐起火爆炸。但据现场知情人员称,是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发生静电起火引发了爆炸。从2010年的“7·16”事故至今,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这已经是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的第四起安全事故了。警钟再三敲响,但又迅速消散,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在浓烟滚滚中艰难喘息。
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表面上看或许只是一个管理疏失的问题。但做深层思考,在于每次事故发生后,应该承担责任的中石油并没有得到有力的处罚和监督,尤其是没有政府部门出面,依照法律对中石油提出经济索赔。
中石油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一连串的事故中,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类似事件上,康菲公司的渤海溢油事故可以作为佐证。在康菲公司再三隐瞒真相之后,国家海洋局公开选聘法律机构,代理渤海溢油案。此前,河北多名渔民以原告身份向相关法院递交起诉状,向康菲索赔。官民携手告康菲的举动,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一次突破性的进步。利益受损者既然能告跨国公司康菲,为何不能告央企中石油?
在一个健康的市场上,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企业,都应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这种平等不只体现在市场竞争上,也应体现在对事故的问责和索赔上。在事故面前,中石油虽为央企,也不该拥有有别于康菲公司的特权。而事实上,中石油享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礼遇”。仅在2010年,中石油管道在大连发生三起漏油、爆炸和火灾的重大事故,严重污染海域和大气环境,却不曾见当地政府出面索赔和打官司。
受到优待的中石油自然也不会主动理赔。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加上自身的行政地位,已经养成了央企特有的傲慢。在频频发生的事故面前,中石油推脱责任一如常态。在中石油看来,赔偿意味着认错,认错意味着被追责,被追责意味着有些人可能会失去职位。他们既不需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不需要在公众中建立诚信的企业形象,就能得到巨额的利润,所以宁肯牺牲企业声誉,也要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成为了一种习惯性的选择。
因为利益的羁绊,地方政府部门很难像国家海洋局那样,走向与中石油对簿公堂的原告席。中石油公司在大连的炼油工程所产生的产值,占大连市GDP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影响力巨大。被GDP数据绑架的地方政府,在发展的压力之下,也只能向傲慢的央企示好,甚至不惜为其“灭火”善后。忙完救灾的当地政府,少不了再对民意进行一番“灭火”,哪还有心思与中石油公司当庭对峙。
在资本与权力结盟的背景下,事故中受损最严重的自然是民众的利益。去年的“7·16”事故发生以后,最终的解决方案是“以投资代替赔偿”,中石油以加大对大连市的投资力度免除了赔偿责任。按此方案,中石油将在大连继续坐收巨额利润,而当地政府又得到了更可观的GDP回报。这近乎一起成功的招商引资,但民众在事故中受损的利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遑论环境危机。
一年多四次事故,中石油显然给大连市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除了内部管理的问题,中石油事故频发有没有外部环境的原因?如果每次事故之后,总有当地政府部门像国家海洋局对待康菲那样不依不饶,中石油还敢如此泰然自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