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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添:但愿修改刑诉法不是画饼充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0日08:21  东方早报

  许建添

  上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绝大多数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体验过“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面临辩护权被侵犯的局面,律师经常会有“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之感,甚至会遭遇“状告无门”、“申请无路”的困境。因此,律师们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寄予厚望,希望“三难”问题能够得以解决。

  笔者作为执业律师,自然也非常关注此次修法,但在关注的同时也不无忧虑。因为笔者从各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大致拼凑出草案的部分条文以及修改的要点后发现,草案虽然在解决“三难”问题方面有极大进步,但仍未规定辩护律师在辩护权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显得美中不足。

  首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见,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再由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有了切实保障。同时,四十八小时安排会见的规定,也大大方便到外地办案的律师。而不被监听也是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的体现。

  其次,对于阅卷难问题,草案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两者相比较而言,草案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

  再次,从媒体相关报道中还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就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完善,并与2008年生效的新律师法衔接。

  由上可见,草案较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很大进步。

  但是,草案虽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利,但并未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救济途径。当看守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不执行这些规定,它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律师会见、阅卷遭到拒绝,如何救济?草案规定阙如。“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相应的,如果辩护权受到侵犯之后,律师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每一项辩护权利条款在其被转化成为“法律规则”之时,就注定属于一系列“不可救济”的权利。除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主动执行这些规则,自愿为律师的辩护活动提供便利,否则,这些关于辩护权利的条款几乎是无法得到实施的。那么即使刑诉法修订后继续扩大律师辩护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至多只能达到法律条文中列举更多“权利条款”的效果,而并不会带来律师辩护效果的实质性改善。

  (作者系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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