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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康菲漏油事件,法律要完善,政府要发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1日08:11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员 沈彬

  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于6月4日发生漏油事故,至今已近3个月,漏油点数量仍然存疑。

  8月31日本是“康菲处理渤海漏油的大限之日”,康菲称其向国家海洋局通报,已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要求,但该说法未得国家海洋局确认。事故发生至今,康菲未做任何赔偿。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去年制造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BP(英国石油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迅即拿出200亿美元做赔偿基金。据其财报,这次漏油事件最终的花费可能是413亿美元。

  一样是漏油污染,一样是国际石油巨头惹祸,事故发生后的应对(不论是肇事公司还是政府方面)却有天壤之别。其实,BP能积极赔偿,并非慑于美国的国家实力,而是慑于美国治污法规的天价赔偿。而康菲在中国惹了大祸,居然一直很淡定,一是因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对也缺乏经验,没打出重拳,连30万元“天价”罚款都没落实,相关诉讼至今尚未开始,组织渔民集体索赔也缺章法。

  美国惩罚污染的法律之严,使工业巨头不敢掉以轻心。1980年的《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不仅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对污染事故的制造者穷追猛打:污染者要负责,“潜在责任人”(包括污染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承租人)也要担责。此外,母公司也难逃责任,其经理、控股的股东,都有可能被追责。

  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扩大了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法规定的赔偿分三部分:一,修复、恢复、替代或获取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二,自然资源在修复期间价值的减少;三,评估费用。“自然资源损失”不是以市场价值计量,而是以“修复费用”计量,即不是计算石油污染造成多少鱼类损失,这些鱼有多高的市场价格,而是计算要花多少钱采取补救措施,才能把鱼类资源恢复到污染前的水平。这很容易就算出一个天价赔偿。再加上还有《清洁水法》等法律的赔偿项目,BP自然不得不就范,能最终用413亿美元搞定污染赔偿,已属幸运。

  反观康菲此次在中国制造的污染案,受害方主要有两类:一是渤海湾的渔民,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资源(法律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索赔)。虽然中国法律上早已经确立了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索赔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受的损害是由康菲污染造成的,但损失范围有多大,仍要由受害方来举证,其中困难不少,比方说,按什么标准来计算污染造成的损失呢?

  此前,中国人是吃过亏的。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严重缺乏操作性,难以确立赔偿标准。举例来说,2002年11月,马耳他籍“塔斯曼海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油轮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致原油泄漏。当时,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索赔5000万元,渔民协会等民间团体也提起诉讼,共索赔1.7亿元。到2009年终审,被告判赔1513.42万元。其中天津海洋局获赔300万元“和解补偿”,而其花费的调查、评估费用以及诉讼费总计就高达近700万元。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相关法规空缺,科学的海洋生态损害损失评估机制没有建立,提出索赔也就缺乏依据。之后,国家海洋局2007年发布《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为量化海洋溢油事故生态损失提供了技术标准。导则将损失细化为四类: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环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调查评估费。2008年农业部牵头制定的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在直接渔业损失之外,还需计算“恢复费用”。

  按上述标准,国家海洋局和渔民应能向康菲提出数以亿元计的赔偿。

  正所谓“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损害评估标准已经有,现在就要看国家海洋局敢不敢据之提出天价索赔,以儆效尤,能不能在组织渔民索赔方面更有力。

  据悉,“生态补偿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我们希望这部条例能尽快出台,以便今后有关方面在应对类似海洋污染事故时能雷厉风行,进退有据,最大限度保障渔民利益和我国海洋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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