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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最高法也该出台“扶老人法律指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8日08:11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员 沈彬

  虽然卫生部9月6日同时发布了多部技术指南,但只有《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原因无他,自2007年南京“彭宇案”后,媒体报道过全国多起救助老人反惹上官司的类似事件,公众需要权威部门给一个说法。

  但显然,卫生部发布的只是医学技术指南:告诉大家不要急于扶起老人,要分不同病情处理,比如有外伤、出血的,应立即止血;有呕吐,应将其头部偏向一侧并及时清理,保证呼吸通畅。这个医学指南,无法缓解公众对扶助老人的心理纠结、法律焦虑——看到老人倒地,到底该不该救?对此,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一个“扶老人法律指南”——厘清救助者、被救助者的法律责任,让行善者吃颗定心丸。

  “扶老人”的全民危机始于2007年南京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在“彭宇案”之前,并非没有助人者被诬惹上官司的,但只是个别无良者的个人行为,公众还是相信法律,相信有讲理的地方。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当年南京法院的那个“从常理分析”——如果彭宇没有撞人就不会去救助老太,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公民间的救助行为,也把司法裁判变得“不讲理”——原告不需要对侵害事件举证,搞“有罪推定”,破坏公众对公正、善良的价值认同,引发了公众恐慌。诚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彭宇案”之后各地的所谓“救人被诬”案,就会发现,“彭宇案”里荒唐的“有罪推定”几乎没有再现过。

  比如,2006年山东平阴县摩托车司机王某在220国道救助了村民丁某,反被索赔,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丁某败诉。2009年11月,重庆初二学生万鑫扶起摔倒的老太,反被索赔3万元。一审老太败诉,二审时老太撤诉。最近发生的南通长途司机殷开彬救助老太被诬事件,即便没有摄像证明,也不意味着司机就要吃冤枉官司;相反,还须由老太来举证,车子确实撞倒了她。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与“彭宇案”判然有别。比如去年所谓“郑州版彭宇案”——大学生李凯阳不是去“救人”,而是的确与老太发生碰撞,只是警方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再比如最近热议的天津许云鹤案,许对媒体宣称自己“停车救人”,但在法庭上,其承认下车是先看车子有没有蹭到护栏。

  由此可见,“彭宇案”几乎只是一个孤例。如果法院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向所谓“弱势群体”做有悖法律的妥协,那么救人者被诬反要赔偿巨款的案件,就不会发生。

  然而,“彭宇案”的负面影响却久久未能消散,相反还得到强化,甚至有家长以此给宝宝进行“法律风险”教育。其中原因何在?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至今没有拿出具体措施,消除此案负面影响,让公众对见义勇为“脱敏”。

  解铃还需系铃人,心病还需心药治。法院判决代表国家公信,是一种极具权威的社会评价,对公众行为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即使“彭宇案”只是孤例,但这样的判决只要有一起——有一起还没得到充分纠正——就足以影响公众对行善的风险评估,让善良人被迫选择冷漠。

  公众需要最高法以明确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形式,重申一个简单的道理:“谁主张,谁举证”,不对救助者搞“有罪推定”,行善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应保护善良者。4年前的“彭宇案”模糊了法律的是非观,如今公众特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扶老人法律指南”,以绳愆纠谬,厘清法律,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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