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市政法委调查组证实,服刑3年的“智障犯人”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尚未开展,原因尚不清楚。(9月8日《新京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当务之急,就是对吕天喜进行精神病鉴定,看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仅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就应该还当事人及其家属清白,并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或许正是基于忧虑鉴定结果对相关部门不利,害怕被问责,才会出现“精神病鉴定尚未开展”的情形。一方是曾经的犯人,一方是公权部门,强与弱立判高下。显而易见,弱势的被侵权者靠自身力量很难保障自身权益。
不可避免的情况是,某些公务人员由于知识和道德上的缺陷,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法行为,其后果往往较私人违法行为更严重,危害性更大。换言之,权力越大,其后果及影响也就越大。因此,公权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付出代价。
(郭立场)
|
|